摘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文獻標準本的頒佈 出於維護封建統治的需要,從漢代起封建\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對儒家經典、醫藥、天文、法律、歷史等類書的內容有嚴格的規定。\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命李斯再次整理文字,創立小篆字體,以作爲秦統\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一六\u003C\u002Fi\u003E國後通行全國的標準字體,並頒佈了新文字的範本《倉頡篇》。

"\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3.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Wge2X8AfL1zXg\" img_width=\"1080\" img_height=\"837\" alt=\"周廣學:中國古代書籍發展史上的規範化措施\" inline=\"0\"\u003E\u003Cp\u003E我國古代書籍的規範化開始於書籍問世之初。最早的規範源於對同類書籍自身各構成要素的統一和定型化的要求。隨着書籍形制的趨於穩定和書籍生產流通的日漸加快,書籍的規範化也擴展到了生產、流通、保藏等各個領域,產生了一系列符合時代要求的、別具特色的標準、規定或規範。\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古代書籍的規範化,對於促進當時書籍質量的提高和書籍事業的發展產生過積極的作用。研究古代書籍的規範化變遷,不僅有助於我們瞭解古代圖書事業的發展,對於促進現在書籍的標準化,也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本文試從書籍的記錄文字、載體形制、書籍的內容以及書籍生產四個方面談談古代書籍發展史上的規範化措施。\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書籍文字的統一和規範化\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構成書籍的要素有三個:一是記錄和表現書籍內容的文字符號,二是記錄文字的物質載體,三是系統完整的文獻內容。這三個要素構成了圖書的最基本形態。其中記錄和表現書籍內容的文字符號是圖書得以產生存在的首要前提。沒有文字就沒有圖書,文字的統一和書寫便利程度如何,直接影響到圖書事業的發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我國古代書籍文字的統一和規範化,經歷了一系列的發展過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遠在上古時代,記錄知識的文字已經產生,不過當時的文字“殊體異形”、“沒有定製”,還不完善。傳說黃帝的史官倉頡着手整理,作了整齊劃一的工作。《荀子》言:“好書者衆矣,而倉頡獨傳者,壹也。”這是已知對文字作規範化處理的第一次。\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命李斯再次整理文字,創立小篆字體,以作爲秦統\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一六\u003C\u002Fi\u003E國後通行全國的標準字體,並頒佈了新文字的範本《倉頡篇》。秦統一文字,爲封建文化的發展奠定了基礎。\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秦代獄吏程邈還創造出另一種字體——隸書,爲秦始皇所採納。由篆書發展爲隸書,可以說是古今漢字的分水嶺。它初步擺脫了以前漢字的圖形性質,而帶有明顯的線條符號特徵。隸書以其字形方扁、筆畫簡易、容易書寫,而爲漢代所重視。新莽政權訂立的標準字體六書,其中之一就是隸書(當時叫佐書)。隸書的普及,爲書籍的發展創造了條件。漢代\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藏書一躍而成數萬卷,與有了簡明易行的標準書體隸書是分不開的。\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楷書自東漢興起後,對文字產生了較大的衝擊。北齊顏之推說:“大同之末,訛替滋生,……,朝野翕然,以爲楷式,畫虎不成,多所傷敗,至爲一字,唯見數點;或妄斟酌,遂便轉移;爾後墳籍,略不可看。”[1]由於魏晉南北朝異體俗字的紛繁,使經典文獻也失去了統一的規範。對士人學習經典、國家頒佈政令都有不便。所以在唐統一之後,就有了整理異體,辨別俗訛,專講“字樣”的書。如《幹祿字書》、《五經文字》、《新加九經字樣》等書。唐文宗開成年間立十二石經,以楷書刻寫立於國子監太學;又刻《五經文字》、《九經字樣》作爲書寫的規範。唐代標準楷書的出現,不僅使規範的楷體從此固定下來,也爲雕板印刷的大發展準備了適且的字體。五代\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雕印的曾對後世雕板印刷產生深刻影響的標準本《九經》,就是依照開成石經爲底本,用端楷寫出刻印的。\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明朝隆慶、萬曆間,又出現了中國最早定型的印刷體——明體字。明體字即一般所稱的宋體字,它非顏非歐,乃膚郭方筆,雖比不上真正的宋書字體優美,但在雕板印刷字體是一大進步。因爲在此以前,雕板所用書字都須請顏、歐、柳、趙諸體書家繕寫,既不便於刻板,也沒有統一標準。明體字的問世乃是中國最早定型的印刷體產生的標誌。它既刻板又莊重,不須專門的書家繕寫,一般工匠即可照樣寫好,因此具有易於雕刻上板的特點,既加快了刻字速度,也使漢字字體趨向進一步的規範和標準化,明體字的出現和使用,雖沒有官方正式規定,但作爲約定俗成的東西,卻逐漸成爲印刷用字的主流和標準字體。\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書籍載體的規範化\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中國最早的書籍是寫在縑帛或簡策之上的。帛書和簡策的使用時間大致在西周中葉至東晉。由於帛書、簡策的自身特點和實際用途不一,因而形成了各自獨特的尺寸標準。\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帛書 據《漢書·食貨志》記載:“太公爲周立九府圜法,布帛廣二尺二寸爲幅,長四丈爲匹。”可知周代縑帛應是二尺二寸寬。《禮記·王制》記載:“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市。”[2]說明周代對布帛的長寬都有明確的立法規定,達不到規定者不能出售。\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春秋戰國時,我國已有了控制布幅寬度的規度——織筘,使布帛的寬度有了更爲明確的標準。《韓非子·外儲說右》記載,戰國初期,吳起妻“織組而幅狹於度,吳子出之。”說明當時的布幅標準已得到嚴格執行。\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漢代沿襲古制,帛廣仍是二尺二寸。\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我國春秋戰國時代所用的縑帛,是否就是普通用作縫製衣服的縑帛,從考古發現的帛書實物的長寬尺寸及粗細程度看,這一點已得到肯定的回答。漢代儘管已有了專門爲書寫用的縑帛,而且在上面還織有或畫有烏絲欄或朱絲欄,但從其所用縑帛的長寬尺寸看,仍然與普通縑帛無異,所以上述各代所規定的布帛尺寸標準,也就是那時帛書的基礎尺寸標準。\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簡策 簡策的長度也有一定的標準,一般視其用途和重要性而異,\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2\"\u003E長者\u003C\u002Fi\u003E一般爲較重要的典籍,短者次之。秦漢法律書於三尺之簡,所謂“三尺法”、“三尺律令”;[3]經典著作二尺四寸,一尺二寸和八寸。根據鄭玄的說法,《六經》書於二尺四寸之簡,《孝經》一尺二寸,《論語》八寸。王充《論衡·謝短篇》謂:“大者爲經,小者爲傳記”,又云“二尺四寸,聖人之語。”詔書用簡長一尺一寸,稱爲“尺一”。民間使用者多爲一尺,稱爲“尺牘”。各種木牘長度亦有規定,三尺者爲未經刮削之槧,二尺者爲命令,尺半者爲公文報告,一尺者爲信件,半尺者爲身份證。可見漢代木牘的尺寸,皆爲五寸的倍數,而戰國竹簡則爲二尺四寸的分數。其不同的原因,大約是“六”及其倍數爲晚周及秦漢的標準單位,而“五”則爲漢制。[4]\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當然,從考古發現看,簡策的長度也不是絕對固定不變的,尤其是民間使用的簡策,其長短不甚嚴格。\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紙與紙本書 自從東晉以後,紙逐漸取代竹帛成爲主要的書寫材料。東晉桓玄帝(公元四世紀)詔曰:“古無紙,故用簡,非主於敬也,今諸用簡者,皆以黃紙代之。”[5]這一詔令可算是對當時書籍使用材料的規定性標準。它促進了紙張的廣泛使用和生產。由於這個命令規定用黃紙,即經染潢處理的紙,因此又開後世書籍用黃紙之端。此後歷代都有一些關於紙張顏色、種類等的規定。不過當時各級各地所作的有關規定,帶有明顯的封建等級色彩,這是與現代文獻標準的不同之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古代紙張的尺寸,歷代都有一定的規格:晉紙“高一尺許,而長尺有半”。古代稱長寬度爲“橫長”、“直高”,這就是說,晉紙的寬度有25釐米,長度約38釐米(晉一尺約合25釐米)。唐代紙張的尺寸是長度約近45釐米,闊(寬)度約近30釐米。紙張尺寸的增大說明了當時造紙技術的進步。宋紙的尺寸(宋一尺約合32釐米):“小紙”直高九寸五分(約30釐米),橫向一尺四寸(45釐米):“大紙”寬一尺零三分(33釐米),長一尺八寸(約58釐米)。可見宋紙與唐紙的規格相近。[6]\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至於紙本書的尺寸,沒有一致的標準。大體講與各代紙的尺寸成一定的比例關係。宋代因巾箱本盛行,寧宗嘉定年間曾禁燬小版;明代也曾禁止建陽書坊擅改《四書》、《五經》書板爲小版。\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書籍內容的規範化\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劉向整理校勘圖書對書籍內容進行刊補校對,保證其完整性和準確性,是古代文獻規範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對某些經典性的書籍文獻更是如此。我國第一次大規模的文獻整理工作發生在西漢時期,漢成帝河平三年詔劉向、任宏等校對整理百餘年來收集到的古代書籍。當時\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所藏曆代圖書,因年代久遠,輾轉傳寫,存在文字訛誤、篇第散亂、書名無定製、類例不清、源流不明等諸多問題。對此,劉向做了以下工作:(一)廣儲副本;(二)比勘文字;(三)認真審定篇第;(四)審定書名著者;(五)釐定部居;(六)敘述源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劉向校書是書籍內容規範化的正式開端,其在書籍規範化方面的貢獻可概括爲幾點:(一)對書籍內容進行整理,爲當時及後世確定了書籍的標準本;(二)使繁多蕪雜的書籍篇第、書名、作者趨於統一;(三)明確地劃分出作爲早期文獻主要特徵之一的流派歸屬與各派學術源流;(四)創立七分法,奠定了圖書分類法的基礎,成爲未來七分和四分法的重要分類參考標準;(五)創立了文獻形式特徵和內容提要編制的規範方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文獻標準本的頒佈 出於維護封建統治的需要,從漢代起封建\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對儒家經典、醫藥、天文、法律、歷史等類書的內容有嚴格的規定。這些書的標準本由\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制定和頒佈,民間不得編制和改纂。\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自從儒術在漢代被定爲“一尊”後,儒家經典就成了學術界的最高準則,東漢靈帝熹平四年,鑑於“經籍去聖久遠,文字多謬,俗儒穿鑿,疑誤後學。”[7]採納蔡邕的建議,刻《易》、《書》、《詩》、《儀禮》、《春秋》、《公羊傳》、《論語》等七部儒經於四十六塊古碑之上,作爲儒家經典的標準本,起到統一版本,止息學術紛爭的作用。以後許多朝代也竟相仿效,刻制儒家經碑。如三國魏正始石經、唐開成石經、五代後蜀廣政石經、北宋國子監石經等都起到了標準本的作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雕板印刷術發明後,\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又利用雕印手段發佈標準本。《五代會要》卷八記載:“後唐長興三年二月,中書門下奏請依《石經》文字刻《九經》印板,敕令國子監集博士儒徒,將西京石經本,各以所業本經句度抄寫注出,仔細看讀,然後顧召能雕字匠人,各部隨帙刻印,廣頒天下。如諸色人等要寫經書,並須依所印敕本,不得更使雜本交錯。”這是利用雕印手段發佈標準本之始。從此以後,宋代國子監、明代司禮監也都向全國發行儒家經典的標準本,不準民間擅雕擅改版本、內容。\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天文曆書因影響到生活生產;醫藥之書涉及人身安危;法律之書關係國家安治;正史類的書,又影響到史實的準確和當政者的形象,所以從隋唐開始就禁止民間編著和隨意雕刻,也一律由\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1\"\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制定和先行頒佈標準本。\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書籍內容的整理加工和規範化,不僅促進和完善了圖書的內容質量,推動了學術的統一和發展,方便了當時的使用,也保存了不少文獻的原貌,爲我們今天研究古代文獻的內容提供了難得的條件。\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書籍生產的規範化\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書籍生產的過程是將圖書的內容抄寫或印刷複製在一定的載體材料上的過程。爲了提高生產書籍的質量、有時是爲了滿足大批量快速複製的需要,對書籍的生產方式與生產過程、對所生產書籍的版式與行款必須採取某些相對固定的程式和規範。\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古代書籍的生產方式,主要有手工抄寫和印刷兩種,其中印刷方式對規範化的要求更高。\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雕板印刷形式的規範化 早在北宋初年,即以實物形式頒行了統一的參照標準。蔡澄《雞窗叢話》載“嘗見古董肆,古銅方\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二三\u003C\u002Fi\u003E寸,刻選詩或杜詩韓文\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二三\u003C\u002Fi\u003E句,字形反,不知何用。識者曰:‘此名書範,宋\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6\"\u003E太宗\u003C\u002Fi\u003E初年,頒行天下刻書之式。’孫毓修《中國雕板源流考》也引述說:“按鮑昌熙《金石屑》載:“‘韓文銅範易奇而法詩正而葩春秋謹嚴左氏浮誇四行’。張尗未雲:‘此初刻板本時,官頒是器,以爲雕刻模範’。”\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書範頒行的時間,正置印刷術開始普及的初期,書範的頒行爲雕刻版的用字及版式提供了樣板。頒佈這一書範,會對加速雕板印刷術的普及和促進雕板方式的統一起到積極作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書籍行款的規範化 所謂行款是指古籍書頁版面的行數和字數。出土實物證實,早在竹書盛行的時代,人們就講究行款了。每根竹簡上的字數大體相當,可以說這是古籍行款之濫觴。紙書出現以後,人們對行款就更講究了。1924年,新疆出土的東晉寫本《三國志》殘卷,每行一般爲14字,看起來比竹書更加整齊了,行款逐漸規範化。雕板印刷發明後,刻本的行款日臻嚴整,每頁幾行,每行多少字從頭到尾都不改變,確實做到了整齊劃一,執一而終。行款的規範化,使書籍行字疏密得當,整齊美觀,增加了圖書的欣賞和使用價值。\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書籍生產的綜合標準 清人葉德輝根據自己的研究所得和經驗,明確提出了生產書籍好壞的七項標準。《書林餘話》言:“凡書之直之等差,視其本,視其刻,視其紙,視其裝,視其刷,視其緩急,視其有無。本視其抄刻,抄視其訛正,刻視其精粗,紙視美惡,裝視工拙,印視初終,緩急視其時,又視其用,遠近視其代,又視其方。合起七者,參伍而錯綜之,天下之書之直之等定矣。”這七項標準也就是書籍生產的標準,是古代抄書刻書者賴以遵循的準則和不斷追求的目標。\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參考文獻\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雜藝.四部叢刊本,42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西漢]戴聖.禮記·王制.載: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5\"\u003E198\u003C\u002Fi\u003E0,1244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3.鄭有國則列舉1975年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大量秦律並非三尺簡牘之例,斷定三尺記法律應當始於漢代。見其所著《中國簡牘學綜論》.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5\"\u003E198\u003C\u002Fi\u003E9,29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4.錢存訓.印刷術發明前的中國書和文字記錄.北京:印刷工業出版社,\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5\"\u003E198\u003C\u002Fi\u003E8,69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另外,王國維《簡牘檢署考》則認爲,古策之長短“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2\"\u003E長者\u003C\u002Fi\u003E二尺四寸,其次二分而取之,其次三分而取之,最短者四分取一。”\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5.[唐]徐堅.初學記.卷二十一\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6.劉仁慶.胡玉熹.我國古紙的初步研究.文物,1976(5):74-78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7.[南朝]范曄.後漢書·蔡邕傳.卷九十\u003C\u002Fp\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874754052882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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