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富规划的方法与方案(二)

上篇回顾

家庭财富规划的方法与方案(一)

03

财富传承规划的需求

既然思考财富传承的问题,那就要认真考虑传承内容,显然,日常所见的财富,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存款、古董藏品、股权、债权等有形资产,还包括隐性的财产,比如作为民营企业家的“富一代”通常会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进行参政议政,与政府建立一定的政治联系并形成相应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富一代”所掌握的这种隐性资源一项有价值、稀缺、难以模仿和短期内无法替代的重要资源。【8】

“富一代”所掌握的这种隐性财富的传递不同于有形资产的简单交接,由于这种隐性财富的建立通常依赖于“富一代”与特定政府机构或官员之间的特殊关系,这样的资源会因为政府换届、民营企业控制人变更而骤变,不利于或者无法完成传承交接。我们认为,“富一代”应该变更思路,努力发展新型的政商关系,将民营企业对社会发展和地方建设的贡献作为建立发展这类隐性资源的社会物质基础。适宜传承的更稳健的政商关系体现在对地方经济的支撑作用,为地方政府解决就业难题,带来税收收入,甚至带动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会自觉运用其各种可动用资源帮助企业快速发展,企业发展进而帮助政府解决民生和社会发展问题。政府和企业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确保企业隐性财富得到最大程度的传承。【9】

但是,我们不能让自己的视野被眼前的有形、无形财富甚至隐性财富所遮掩,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全球家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高皓认为,家族传承不只是有形财富的传承,更深层次的是价值观、文化和理念的传承。塑造子孙后辈正确的价值观、良好的理念和能力,这比任何财富传承都重要,欧美有些家族的做法非常值得中国学习,他们用很多制度设计固化优良传统和理念,使其变成家族的DNA,“比如,有些家族从来没有想过个人利益可以凌驾在家族利益之上,想都不会想,更加不会去做。”【10】

04

传承工具

常用的物质财富传承工具主要有遗嘱、保险、家族信托等。在价值观等精神财富传承上,主要工具有家族宪法、慈善捐赠等。

01

物质财富传承工具

1、遗嘱

遗嘱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传承工具,遗嘱继承历史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但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遗嘱继承是在罗马社会的《十二铜表法》时期。在《十二铜表法》第五表第三条中规定:“凡以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效力。”最早出现的遗嘱继承理念是“家族协同说”,它强调“继承是由于家族协同生活而发生的,没有一体的协同生活或协同感者不应继承”【11】,反映了继承制度的本质在于保证家族的延续性。随着自然法学派的兴起,“意志说”逐渐成为遗嘱继承理念的重要学说,它是将一切的权利与权利的变动之根据求于人的意思,继承的根据在于被继承人的意思,正是因为继承决定于死者的意思,所以被继承人有立遗嘱的自由。美国社会学法学创始人庞德提出了“社会利益说”,他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在三者的关系上,社会利益最为重要。为保护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的权利,现代法律对遗嘱的限制除了基于“按血缘关系的远近进行继承的自然权利”的观念外,还有“家庭中的社会利益”的理由。【12】随着遗嘱继承理念的不断发展,遗嘱最终逐渐演变成为具有现代意义上的遗嘱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遗嘱,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生前名下合法财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虽然遗嘱传承是一种古老的财富传承方式,但一份能够有效传承的遗嘱一点都不简单。各国法律大多都认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不同国家都对遗嘱的形式和实质生效要件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特别是“富一代”在境外的财产传承,可能会遇到一些困境。涉外遗嘱的遗嘱形式、遗嘱变更撤销、遗嘱解释、遗嘱生效存在准据法选择的问题,财产的继承需要按照财产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处理,不同国家地区的国际私法冲突处理规则不同。

例如,入籍美国的华人处分其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由于其国籍国、经常居所地皆为美国,且遗嘱是在美国采取录音遗嘱方式订立的,当该遗嘱人在美国去世后,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之规定,只能适用美国法律来判定遗嘱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而美国的《统一遗嘱检验法典》或者其他州法典中都未规定录音遗嘱这种形式,由此根据美国法律该遗嘱是不成立的,遗嘱继承也就无法进行。又如新加坡籍华人,再婚前于中国订立遗嘱处分位于中国的房产给孩子(遗嘱中未表明打算跟谁结婚,并不希望本遗嘱无效),订立遗嘱后再婚,由于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国籍国均为新加坡,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之规定,该遗嘱虽然在中国订立,但能否生效只能根据新加坡《遗嘱法》判定。根据新加坡《遗嘱法》第13条之规定,立遗嘱人于签立遗嘱后缔结婚姻,该遗嘱即予撤销;除非遗嘱表明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正预期与某人缔结婚姻,而且其意愿是不欲该遗嘱因该段婚姻而撤销。由此,该遗嘱因遗嘱人立遗嘱后结婚行为而被撤销。所以,即使是以最简单的遗嘱方式进行传承,同样需要专业人士进行遗嘱规划。

遗嘱传承财富没有传承对象的限制,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遗嘱传承没有财产类型的限制,只要是遗嘱人生前拥有的合法财产,无论是房产、股票、现金、古董名画、金银首饰等均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进行处分。遗嘱是由上一代向下一代一次性的、静态的财富传承方式。但是遗嘱对于家族财富在后续的未来的使用与限制方面的影响有限。对于家族企业的交接来说,若继承人的领导力、自制力不够,极有可能出现继承人在短期内将传承的财富挥霍一空的情况。【13】

2、保险

保险方式传承指保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条件成就时,支付一定的保险金给指定的受益人。只有当存在《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即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将成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否则保险赔偿金只归受益人所有。而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人寿保险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受益人无需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但保险方式传承也不仅仅是买一份保险而已,决不能一买了之。首先,不同保险品种适用不同的人群或者相同人群但不同人生阶段;其次,投保人存在债务风险时,是否适合担当投保人,其所购买的保险合同权益是否可能被强制执行也是需要考虑的。

另外,通过保险方式传承财富仅限于资金,并不适用于股权、不动产等非资金类型的财产,而且受益人一般为近亲属。因此,保险仅能作为其财富传承的辅助手段,主要用于对受益人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和基本保障的作用,并不能从长远角度向传承人提供充分的经济支撑。【14】

3、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的概念来自于英国的“Family Settlement”(家庭财产安排),其意思就是指家庭内部成员间针对家庭财产分配而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采用遗嘱或信托的形式,对其中采用信托形式的就称之为“Family Trust”。【15】我国很多学者对家族信托的基本内容还是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家族信托是以家庭内部成员为受益人,财产规模较大且大多存在于家族企业。就家族信托而言,家族财产所有权人即委托人,基于保证家族后代的抚养和教育等目的,将家族财产交给其值得信任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人即受托人,受托人随之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16】

根据《信托法》第15、16条之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法》第47、48条之规定,信托文件可以限制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限制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限制将其用于偿还债务等。这就是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是家族信托发挥资产隔离保护的基石。通过家族信托文件的设立,无论是委托人、受托人或者是受益人都没有获得该笔被转移的资产的真正所有权,家族信托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家族信托财产也应该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各自的财产相独立,该笔资产存在的根本意义在于达成当事人的契约目的。【17】由于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该信托财产不属于被继承的遗产,故不属于遗产税课税对象,规避了高额的遗产税,具有合理避税之功能。

家族信托被称为“先辈从坟墓中伸出的一只手”,体现在家族信托可以充分发挥委托人的想象力,委托人可以根据家族成员的需求,在升学、结婚、生育、重大疾病等特定的时间节点上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防止受益人一次性获得过量财产导致挥霍浪费。同时,委托人可以对信托财产的使用进行安排,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使家族财产得以保值增值。家族信托方式传承可以延续数十年上百年,可实现数代人的财富传承规划。

在我国,家族信托的运行模式主要有四种:一是信托公司主导模式,信托公司在资产配置和主动管理方面具有较大优势,能够通过精细化管理、分散化配置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适合于自身具有较好的金融市场敏锐度和投资敏感性,风险偏好较为激进,且希望通过家族信托业务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的高净值客户。二是“私人银行主导模式,私人银行具有多元化服务优势,私人银行主导的家族信托产品的期限较长,委托人往往具有“跨代”资产配置和传承的需求。适合于资产配置需求多样化且难度系数较大,风险偏好较为保守,基本已经长期和私人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且希望拥有的资产能得到“跨代”传承、管理和存续的超高净值客户。三是私人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模式,不同机构的合作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四是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的家族信托产品降低了家族信托的门槛,更加适用于保障性需求较大,附加性需求较高,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一般,且愿意尝试家族信托产品的高净值客户人群和普通家庭。【18】

另外,家族信托在防止家族企业股权分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若将股权设立为信托财产,使其与家族成员的受益权进行隔离,既能保证家族成员的受益权,又能保障家族企业的控制权不再外流。【19】比如,跨国传媒巨头默多克拥有上百亿美元资产,默多克经历了四段婚姻,但其家族财富并没有因此大大缩水,家族信托在其中起的作用功不可没,这是另一角度的资产隔离保护措施。通过家族信托的安排,默多克实现了未成年子女的保障、多子女财富传承的分类安排、又实现了资产的隔离。

虽然家族信托具有多重优势,但其亦不是万能的,家族信托亦有其局限性。首先是受托人道德风险,在巨额财富的诱惑面前受托人很容易逾越底线发生道德风险,比如香港富豪龚如心遗产纠纷中,受托人华懋基金就曾经试图染指巨额的信托财产。其次,虽然境外信托财产可以囊括各种类型的财产,但境内目前仍是集中在以现金的资产形式设立家族信托产品,以不动产、股份等设立家族信托仅是尝试。最后,家族信托税收政策不明确,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风险,丧失了其可以避税的制度优势。

02

精神财富传承工具

家族宪法(family constitution),是家族成员的行为手册,涉及家族财富分配、福利政策、家族调解、人才培养等。家族宪法是所有家族成员一起参与制定家庭核心价值和长远的目标,大大减少家庭成员间未来发生争执的可能。通过制度化的家族治理机制,来保证家族商业运转井然有序,确保家族领袖的核心价值观和思想理念传承给后代。【20】家族传承的过程中价值观和文化层面是难以依靠专业外部机构搭建的,而这也是未来支撑传承的关键因素。家族企业传承还有必要的三点需要搭建,第一是构建家族宪法,第二是成立家族股东委员会;第三是定期的家族会议,用于交流维系关系和价值观念传递。【21】

创立于1888年的李锦记已经走过130年历史,这个百年老店在成长史上,也曾两次因传承让企业深陷难题,第三代接班人李文达在痛定思痛后,探索出一个能使家族企业持续发展的方法,即以契约制度保证家业的传承。【22】2002年李锦记设立“家族委员会”,制定“家族宪法”,严格用制度进行家族建设,李锦记的家族管理和企业经营思路开始变得清晰。“家族委员会”的工作不是如何改善企业经营状况,而是如何从战略上规划家族建设,包括“家族宪法”、家族价值观的传承及下一代甚至下两代的培养。家族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为期4天的家族会议,专门讨论家族的未来。李锦记的家族宪法中,有着众多严苛的家规,如所有家族成员学成后须在外磨炼3~5年才能回企业,家族成员进入企业无特权,应聘程序和入职后的考核完全和非家族成员一致。由此,李锦记家族已经迈过“富不过三代”魔咒。李锦记家族第四代接班人李惠民表示:“若以企业为核心,家族一旦出现问题,经营会受到波及。但如以家族为核心,即使经营暂时出现波动,只要一家人和睦,企业就会屹立不倒。”别的家族企业可能将重心放在企业永续上,但李锦记是放在家族永续上,家族成员要懂得“我们”大于“我”、“家族”大于“家庭”。【23】

05

总结

“富一代”和“富二代”的想法是不一样的。美国阿拉斯加知名家族资产管理公司麦金利资本(Mckinley Capital)的首席投资官ROBERT A. GILLAM说,他接触的一位中国富豪的女儿,就问了他很多关于家族传承计划的问题,跟兄弟姐妹之间如何分配家产;而跟那些中国的父亲或者祖父级的客户会谈时,他们感兴趣的是教育子女、如何理财、如何有责任地花钱,以及如何传承到下一代。【24】因此,家族财富传承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长期认真细致的规划,根据家族核心价值观,针对家族成员的特殊情况,家族财产全球分布情况,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安排等,进行沟通、设计、反馈、适用不断调试的过程,正如立白集团的陈氏家族,自2007年首次编制完成陈氏家庭宪法,到2016年已更新至第五版。

长期有效的家庭财富传承,依赖于以家族宪法为核心的合理家族治理结构,在家族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充分协调家庭成员的利益需求并达成家族共同的目标。长期有效的家庭财富传承,应结合各种传承工具的优劣,善于运用专业的传承工具,设计安排合适的传承制度,使家族财富传承有可预测的确定性,避免产生家族成员不合理的利益预期,降低发生内部纷争的可能性。长期有效的家庭财富传承,亦需要有强大的资产管理能力,纵观历史上各传承悠久的家族,其为避免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必然要采取分散化投资的策略,分散化的策略对资产管理能力的要求普遍很高,因此为家族资产保值增值需要有强大的资产管理能力。

(本文完)

家庭财富规划的方法与方案(二)家庭财富规划的方法与方案(二)

注释:

【8】辛金国、吴雪婷:《家族企业政治联系与传承绩效实证研究———基于社会情感财富理论的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6年10期。

【9】同注【8】。

【10】秦丽萍、曾纯之:《家族财富传承核心问题:传的到底是什么》[N],第一财经日报,2017 年2 月23 日,第A12 版。

【11】杨遂全.亲属与继承法论〔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第188页。转引自李宏:《西方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及规律》[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05期,第51页。

【12】李宏:《西方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及规律》[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05期,第51页。

【13】同注【3】。

【14】同注【3】。

【15】于霄:《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与发展》[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2)。

【16】张书源:《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2017年广东财经大学学术学位硕士论文。

【17】同注【16】。

【18】罗婷婷:《财富传承视角下家族信托模式的比较分析与应用》[D],2018年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9】赵涛:《海外家族信托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对中国的其实》[D],201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

【21】王俊丹:《500 名新生代“中国财富接力”调研报告:民营企业传承如何落子?》[N],21世纪经济报道,2017年11月30日,第011版。

【22】向忠诚:《李锦记家族宪法》[J],商界(评论),2014年08期,第65页。

【23】王沛:《李锦记:用“家族宪法”守护126年传承》[J],进出口经理人,2014年02期,第38-39页。

【24】王康:《“富三代”的家族财富传承秘诀》[J],理财,2016年06期。

作者简介:

霍艳丽 恒通国际私人财富研究院2018级优秀学员

家庭财富规划的方法与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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