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審法院認爲,濟南市國土局在其作出的《關於段得華來信反映問題的答覆函》中稱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於2007年11月實施了拆除雲湖公司房屋的行爲,因濟南市國土局不具有認定強拆主體的法定職責,其出具的答覆函不能認定爲是其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一審法院認定該答覆函只能作爲證明材料使用,該認定是正確的。\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審法院認爲,雲湖公司提交的欲證明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是強拆其房屋主體的證據是濟南市國土局的《關於段得華來信反映問題的答覆函》,答覆函中濟南市國土局告知段得華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實施了強拆雲湖公司房屋的行爲,庭審中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予以否認,並且濟南市國土局不具有認定強拆雲湖公司房屋主體的法定職責,其出具的答覆函只能作爲證明材料使用。

"\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9.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XrenZUBU6g5OY\" img_width=\"726\" img_height=\"283\" alt=\"在行政訴訟中能否訴請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inline=\"0\"\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裁判要點\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儘管行政訴訟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功能,但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主要通過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來完成,並無直接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權力。\u003C\u002Fstrong\u003E即使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但是否啓動移送程序屬於人民法院依職權判斷決定的事項,法律沒有賦予當事人申請移送的權利。且\u003Cstrong\u003E行政行爲是否違法與行政機關的有關人員是否違法屬於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裁判文書\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strong\u003E行 政 裁 定 書\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6)最高法行申94號\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濟南雲湖肉製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崮雲湖街道辦事處駐地大崮山村。\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法定代表人:段德平,該公司董事長。\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委託訴訟代理人:段得華,該公司經理。\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委託訴訟代理人:陳華,北京市農權律師事務所律師。\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清河街****號。\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法定代表人:趙居安,該區人民\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區長。\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事處。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丹鳳小區南區。\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法定代表人:何長勇,該街道辦事處主任。\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上述兩再審被申請人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濤,山東王韜律師事務所律師。\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再審申請人濟南雲湖肉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湖公司)因訴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以下簡稱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濟南市長清區人民\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崮雲湖街道辦)土地行政強制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魯行終字第23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5年7月15日,雲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德平與崮雲湖街道辦大崮山村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以每年每畝1100元租賃該村土地。2006年12月8日,濟南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濟南市國土局)對雲湖公司作出濟國土罰字(2006)第267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以下簡稱267號處罰決定),認定該公司實際佔用大崮山村3925平方米集體農用地(耕地)、7633.7平方米集體未利用地建設肉製品加工廠房、辦公室,屬於非法佔用集體土地行爲,並認定該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責令該公司三十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佔用的集體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並對其建設肉製品加工廠房、辦公室非法佔地行爲處以罰款。之後,雲湖公司自行交納了罰款。2010年12月,雲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德平與劉加明、司家剛簽訂協議,將用於建設該公司的地塊37畝轉租給劉加明、司家剛,該土地上包括廠房、院牆等地上附屬物的所有權歸劉加明、司家剛享有。2014年4月,濟南市國土局向段得華作出《關於段得華來信反映問題的答覆函》。該答覆函載明“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事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於2007年11月對崮雲湖街道範圍內涉及衛片監測發現的、佔用耕地面積較大又嚴重違反城鄉規劃法的兩宗違法佔地建設項目進行強制拆除,其中包括濟南雲湖肉製品有限公司非法佔地建設的肉製品加工廠房、辦公室等”。2014年6月,雲湖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要求確認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強拆其房屋的行爲違法,判令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將其房屋恢復原狀,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審法院認爲,雲湖公司提交的欲證明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是強拆其房屋主體的證據是濟南市國土局的《關於段得華來信反映問題的答覆函》,答覆函中濟南市國土局告知段得華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實施了強拆雲湖公司房屋的行爲,庭審中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予以否認,並且濟南市國土局不具有認定強拆雲湖公司房屋主體的法定職責,其出具的答覆函只能作爲證明材料使用。同時,濟南市國土局又是作出本案土地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雲湖公司限期拆除違法佔地上的建築物和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的處罰主體,其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故其作出的證明需要與其他相關證據相互印證才能達到證明目的。雲湖公司僅以上述答覆函爲據,要求確認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強拆其房屋的行爲違法並判令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將其房屋恢復原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作出(2014)濟行初字第101號行政判決,駁回雲湖公司的訴訟請求。\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雲湖公司不服,提起上訴。\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法院認爲,濟南市國土局在其作出的《關於段得華來信反映問題的答覆函》中稱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於2007年11月實施了拆除雲湖公司房屋的行爲,因濟南市國土局不具有認定強拆主體的法定職責,其出具的答覆函不能認定爲是其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一審法院認定該答覆函只能作爲證明材料使用,該認定是正確的。雲湖公司雖然主張濟南市國土局具有認定強拆主體的法定職責,並以此爲由主張該答覆函能夠證明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實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爲,但該項主張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不能成立。因濟南市國土局在答覆函中所稱強制拆除時間是2007年11月,與證人石某陳述的2007年4月不一致,該兩份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不能因此得出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實施了雲湖公司所稱的強制拆除行爲的結論。雲湖公司要求確認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強拆其房屋的行爲違法並判令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將其房屋恢復原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當時有效的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雲湖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判決再審被申請人將其房屋恢復原狀,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主要事實與理由爲:1.其於2015年7月8日從再審被申請人、中國農業銀行等處調取再審被申請人就拆遷其房屋給付拆遷補償款的新證據,足以推翻一、二審判決。2.再審被申請人通過招商引資吸引其前來投資,其沒有任何過錯,不具有違法佔地情形,再審被申請人無權實施強拆行爲。3.濟南市國土局完全具有認定強拆房屋的職責與義務。4.再審被申請人不具有拆遷主體資格,無權實施強拆行爲。5.再審被申請人實施強拆行爲,嚴重違背信賴利益保護原則。6.再審被申請人實施強拆行爲,沒有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實施強拆行爲程序違法。\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共同提交意見,請求駁回雲湖公司的再審申請。主要事實與理由爲:1.其並未實施強拆再審申請人房屋的行爲。2.再審申請人主張不存在違法佔地情形,不能成立。3.因濟南市國土局不具有認定強拆主體的法定職責,其出具的答覆函不能認定爲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且濟南市國土局與本案存在利害關係,所作證明在無其他相關證據印證的情況下,依法不應採信,故該局所作答覆函不能作爲合法有效的證據,更不能依此認定其實施了強拆行爲。4.假設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強拆行爲存在,根據再審申請人陳述的拆除時間,也早已超過了訴訟時效。\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本院經覈查,雲湖公司於2015年3月30日以濟南市國土局爲被告向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該局強拆其房屋行爲違法,判令該局將其房屋恢復原狀,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該院在一審審理中,依法通知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和崮雲湖街道辦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對於強制拆除雲湖公司房屋的實施主體問題,該院認爲:“基於兩第三人均否認實施強制拆除行爲。結合被告濟南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濟國土資函〔2014〕85號《關於段得華來信反映問題的答覆函》中‘二、該宗違法用地的拆除情況’的內容,可知被告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對於強制拆除情況應當瞭解,被告濟南市國土資源局應對其瞭解的拆除情況進行舉證,因被告濟南市國土資源局未能舉證,故被告濟南市國土資源局作爲作出土地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原則上應推定其爲本案中的強制拆除機關,因其不具有實施強制拆除行爲的職責,其所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爲違法。”該院於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歷行初字第\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2\"\u003E155\u003C\u002Fi\u003E號行政判決確認濟南市國土局2007年對雲湖公司房屋實施的拆除行爲違法。雲湖公司和濟南市國土局提起上訴後,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根據查明的事實,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參與並實施涉案房屋查處事項,對涉案房屋的拆除應當瞭解有關情況,具有相應舉證能力。現濟南市國土資源局雖否認具體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爲,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爲系他人實施,爲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當事人尋求救濟權利落空,一審法院綜合本案案情,認定系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實施了涉案房屋強制拆除行爲,並無不當。”遂於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魯01行終532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本院認爲,本案的核心爭議是再審被申請人長清區\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3\"\u003E政府\u003C\u002Fi\u003E、崮雲湖街道辦是否對再審申請人云湖公司的涉案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爲。對於濟南市國土局所作《關於段得華來信反映問題的答覆函》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均無異議,一、二審法院也予認定。但對於該函能否證明強制拆除雲湖公司涉案房屋系再審被申請人所爲,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存在分歧。該答覆函的出具與濟南市國土局行使土地行政管理權存在關聯,且該局此前已對雲湖公司作出267號處罰決定,再審申請人依據該函主張系再審被申請人所爲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再審被申請人予以否認的情況下,尚需結合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方可認定再審被申請人確係實施主體。從再審申請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看,難以證明一、二審法院未認定再審被申請人爲實施主體有誤。且經本院覈查,再審被申請人、濟南市國土局均參與到另案訴訟中,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已在該案中認定濟南市國土局系強制拆除雲湖公司房屋行爲的實施主體。故一、二審法院對再審申請人要求確認再審被申請人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爲違法及對其房屋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並無不當。\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再審申請人還訴請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u003Cstrong\u003E儘管行政訴訟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功能,但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主要通過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來完成,並無直接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權力。\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strong\u003E即使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但是否啓動移送程序屬於人民法院依職權判斷決定的事項,法律沒有賦予當事人申請移送的權利。且行政行爲是否違法與行政機關的有關人員是否違法屬於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u003C\u002Fstrong\u003E即使再審被申請人確係強制拆除再審申請人涉案房屋行爲的實施主體,該強制拆除行爲亦構成違法,也並不必然意味着再審被申請人的有關工作人員違法。一、二審法院對再審申請人的該項請求未予支持,亦無不當。\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綜上,雲湖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駁回再審申請人濟南雲湖肉製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審判長 王振宇\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審判員 孫 江\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審判員 李緯華\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〇\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5\"\u003E一八\u003C\u002Fi\u003E年十二月二十二日\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i class=\"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 chrome-extension-mutihighlight-style-5\"\u003E書記\u003C\u002Fi\u003E員 薛 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來源:魯法行談\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h2\u003E\u003C\u002Fh2\u003E\u003Cp class=\"\"\u003E編輯: 石慧 審覈:傅德慧\u003C\u002Fp\u003E\u003Ch2\u003E\u003Cbr\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KbhpKE5JMeyt1\" img_width=\"590\" img_height=\"133\" alt=\"在行政訴訟中能否訴請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inline=\"0\"\u003E\u003C\u002Fh2\u003E"'.slice(6, -6), groupId: '6720041619338297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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