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9年2月1日10时许,大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林某杉、林某楷、范某叔等人乘警车至大田县石牌镇三角坂新村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XriHcx7lIqMSh\" img_width=\"550\" img_height=\"366\" alt=\"暴力阻碍法院执行?判刑\" inline=\"0\"\u003E\u003Cp\u003E三元法院对陈某香妨害公务案开庭宣判 张帆 摄\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东南网三明8月1日讯(通讯员 张帆)7月21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陈某香妨害公务案。\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9年2月1日10时许,大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林某杉、林某楷、范某叔等人乘警车至大田县石牌镇三角坂新村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陈某鹊不愿配合到法院解决问题,执行人员依法对陈某鹊进行强制执行。期间,陈某鹊的妻子即被告人陈某香不断阻挠执法行动,经众人劝说、阻止,陈某香仍继续阻拦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用脚踢打并用铁质垃圾斗砸向执行人员。随后,执行人员陈某汴、林某乐、李某梅等人到场支援。在对陈某香上铐时,陈某汴右手大拇指被咬伤流血,林某乐、李某梅多处皮肤擦伤。经鉴定,陈某汴损伤程度为轻微伤。\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法院裁判得以执行,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抗拒执行。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陈某香对法院执行行为抗拒阻挠,并在法院执行人员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暴力抗法,造成执行人员受伤的后果,行为性质恶劣,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肃惩罚。\u003C\u002Fp\u003E"'.slice(6, -6), groupId: '672004519707960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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