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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强入民宅,判处强拆者非法侵入住宅罪!

来源:法乐乐;获得授权转载!

“钉子户”好像已经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了,

虽然很多住户不愿拆迁,

都有“坐地起价”的嫌疑,

但也不排除有其他方面的考虑。

针对“钉子户”,

孕育而生了“强拆专业户”,

这是一种类似于城管一般的强大存在。

也让“强拆是否合法”一度触及大众敏感的神经,

这不,下面的案件清晰地告诉我们,

肆意强拆那可是要坐牢的!

强制拆迁、强入民宅,判处强拆者非法侵入住宅罪!

事实原委

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为拆迁需要,委托季某清理某小区三楼三层住户。

强制拆迁、强入民宅,判处强拆者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6年7月18日10时许,季辉指挥三十人左右,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进入刘某、宋某、王某等八户居民家中,强行将屋内人员带至楼外,强行将部分住户家中的物品搬出,期间将宋某打伤,但尚不构成轻微伤。

法院判决

一审和二审均认定,季某法制观念淡薄,指挥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强制将他人从家中带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季辉在公安机关有一定的认罪表现,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故判决:被告人季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强制拆迁、强入民宅,判处强拆者非法侵入住宅罪!

强制拆迁、强入民宅,判处强拆者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侵入行为必须非法,即进入住宅行为未经居住者同意,又没有法律依据或特定合理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而强行侵入。如果属于合法搜查或者为了扑灭火灾而进入住宅,就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的季某,并非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也没有合法的授权许可,为了达到非法强制清理住户的目的,强行侵入他人的民宅之中对相关住户进行强制措施,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强制拆迁、强入民宅,判处强拆者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如果住户不履行征收方案,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假如被征收的住户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只是做一个默默的“钉子户”,政府部门可能就会在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后在30日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可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然后交执行庭进行具体执行。人民法院强拆之前,还有一个行政审判庭的合法性审查的前置程序,它相当于政府强拆迁前的听证会。

只有走完上述程序,才能说拆迁工作是合理合法的。那种由私人组织的“强拆队伍”,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

现代社会不仅要提倡合法拆迁,也要注重文明拆迁,只有在拆迁负责主体和居民住户之间要有充分的事前沟通,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如此这般,“钉子户”自然会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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