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3Cp\u003E【本報訊】(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張爍)8月2日上午,“11·3”蘭臨高速蘭州南收費站重大交通事故一案在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豐、李佳林被指控犯交通肇事罪到庭受審。\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1月3日17時許,被告人李豐駕駛遼AK4481重型半掛車,被告人李佳林同乘,從甘肅省廣河縣出發沿蘭臨高速駛往蘭州方向。19時13分許,該車駛離七道梁隧道口兩公里左右時,發現剎車出現故障,遂採取連續踩剎車、打開水箱裝置給剎車降溫等方式減速,均未達到減速目的,車輛持續以90-100公里\u002F小時高速行駛,因頻繁使用制動,致牽引車及掛車制動器發熱,制動效能減弱。期間車輛經過5處避險車道,被告人未採取避險措施,最終該車輛高速行駛至距蘭州南收費廣場211.5米處時,直接撞擊前方排隊繳費的小型車輛,致33輛車受損、14人當場死亡、1人搶救無效死亡、46人不同程度受傷,直接財產損失1990163元。\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李豐、李佳林身爲交通運輸從業人員,嚴重忽視車輛行駛安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員重大傷亡及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情節特別惡劣,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庭審中,控辯雙方針對案件事實及證據、適用法律等充分發表各自觀點和意見。本案未當庭進行宣判。\u003C\u002Fp\u003E"'.slice(6, -6), groupId: '672063704357299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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