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的实务中,很多被强拆人都是普通的农民、市民,本身的法律意识也不是很足,经常会由于疏漏导致强拆证据工作不到位,为后期法律维权工作带来困难。此外拆迁人也越来越狡猾,为了规避责任往往不会亲自出面实施强拆行为,即使被强拆人在强拆时拍照录像,也采集不到行政主体强拆的证据。

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我们无法证明强拆人员与拆迁人的关系,还能让拆迁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强拆人员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

就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报,以案例形式告诉了我们该问题的答案。

该案例案情如下:

2008年,武汉市政府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征收江汉区长青街航侧村、江汉区汉兴街贺家墩村在内集体建设用地。韩峰的房屋正好位于该区域内,继2008年武汉市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以来,双方一致未能就补偿达成协议。2014年,韩峰的房屋遭到强拆。韩峰将武汉市政府诉上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观点:

由于韩峰房屋的实际强拆人并非政府工作人员,且韩峰亦未能留下具体的证据(图片录像)证明是武汉市政府实施的强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韩锋应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在韩峰不能举证证明市政府实施强拆的情况下,认定其没有事实根据,应当驳回起诉。

然而一审二审法院的观点实际上与最高法一直以来的法律适用精神相悖。早在去年,最高法关于征地拆迁的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已经明确了其对于征地拆迁中被强拆人举证责任之观点。本案中,最高法将其具体陈述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

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因此,根据目前最高法的适法精神,即使被强拆人无法证明房屋系政府强拆,在政府无法自证其不知情时,政府也应当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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