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收的實務中,很多被強拆人都是普通的農民、市民,本身的法律意識也不是很足,經常會由於疏漏導致強拆證據工作不到位,爲後期法律維權工作帶來困難。此外拆遷人也越來越狡猾,爲了規避責任往往不會親自出面實施強拆行爲,即使被強拆人在強拆時拍照錄像,也採集不到行政主體強拆的證據。

面對這種情況,如果我們無法證明強拆人員與拆遷人的關係,還能讓拆遷人承擔法律責任嗎?

強拆人員非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機關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嗎?

就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公報,以案例形式告訴了我們該問題的答案。

該案例案情如下:

2008年,武漢市政府經湖北省國土資源廳批准,徵收江漢區長青街航側村、江漢區漢興街賀家墩村在內集體建設用地。韓峯的房屋正好位於該區域內,繼2008年武漢市政府發佈徵收公告以來,雙方一致未能就補償達成協議。2014年,韓峯的房屋遭到強拆。韓峯將武漢市政府訴上法院。

一審二審法院觀點:

由於韓峯房屋的實際強拆人並非政府工作人員,且韓峯亦未能留下具體的證據(圖片錄像)證明是武漢市政府實施的強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韓鋒應對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在韓峯不能舉證證明市政府實施強拆的情況下,認定其沒有事實根據,應當駁回起訴。

然而一審二審法院的觀點實際上與最高法一直以來的法律適用精神相悖。早在去年,最高法關於徵地拆遷的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已經明確了其對於徵地拆遷中被強拆人舉證責任之觀點。本案中,最高法將其具體陳述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據此,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有且僅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徵收土地及其附屬物的職權,發佈公告亦是其履行職權的表現。

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於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徵收範圍內的情況下,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夠舉證證明房屋確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主體違法強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推定強制拆除行爲系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主體實施。

因此,根據目前最高法的適法精神,即使被強拆人無法證明房屋系政府強拆,在政府無法自證其不知情時,政府也應當承擔違法強拆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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