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李可愚 每經編輯 陳星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要嚴格履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職責,嚴格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權限。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要準確規定行政裁量權基準內容,推動行政處罰裁量適當、行政許可便捷高效、行政徵收徵用公平合理,規範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行爲。

要嚴格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程序,加強制發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機制,根據行政裁量權的類型確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發佈形式。充分研究論證,確保行政執法適用的具體標準科學合理、管用好用。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意見》還着重指出,要依法合理細化具體情節、量化罰款幅度,堅決避免亂罰款,嚴格禁止以罰款進行創收,嚴格禁止以罰款數額進行排名或者作爲績效考覈的指標。

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

行政裁量權基準是行政機關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實際,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佈並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意見》強調,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對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有效實施,規範行政執法行爲,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明確,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加行政相對人的義務或者減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

對同一行政執法事項,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下級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直接適用;如下級行政機關不能直接適用,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裁量權範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行政機關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

明確提出堅決避免亂罰款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意見》發佈後,“堅決避免亂罰款,嚴格禁止以罰款進行創收”的表述受到社會普遍關注。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指出,以罰代管、逐利執法、過度處罰等問題飽受社會詬病。爲有效防止和避免這些問題的發生,《意見》對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作了專門規定,明確要推動行政處罰裁量適當。

一是要求行政機關要根據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防止過罰不相適應、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二是爲了防止逐利執法,明確要求依法合理細化具體情節、量化罰款幅度,堅決避免亂罰款,嚴格禁止以罰款進行創收,嚴格禁止以罰款數額進行排名或者作爲績效考覈的指標。

三是爲了防止以罰代管,按照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明確實施行政處罰,要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避免畸輕畸重、顯失公平。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發揮行政處罰教育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作用。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要加強對當事人的批評教育,防止違法行爲再次發生。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電話採訪時分析:“當前我們可以看到,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過度執法的現象,羣衆對此反映比較強烈,需要整治,而日前發佈的有關《意見》就釋放了這樣的信號。”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爲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取消和調整了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設定的53個罰款事項,其中,取消29個罰款事項,調整24個罰款事項。

具體來看,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定期提交報告,逾期未改正行爲的罰款;對未經許可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等行爲的罰款;以及對道路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爲的罰款等,此次都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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