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國銀行保險報

5月10日,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見》提出,養老服務費預收的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牀位費的12倍。《意見》還提出,鼓勵藉助互聯網、區塊鏈等信息技術手段,通過銀行存管、保險等方式,提高資金安全保障水平。

民政部養老服務司相關負責人表示,2023年10月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管行業必須管風險,嚴密防範一般商事行爲異化爲非法金融活動。《意見》通過加強預收資金收取、管理、使用、退還的全鏈條監管,將養老機構的收費行爲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堵塞不法分子假借預收費非法集資的渠道,爲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01

全鏈條規範養老機構收費行爲

近年來,一些養老機構採取預收費方式運營,一定程度緩解了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等問題,紓解了運營壓力。

但是,也有少數養老機構出現了資金管理使用不規範,資金鍊斷裂後“退費難”“跑路”等問題,甚至有的不法分子實施非法集資、詐騙等犯罪行爲,嚴重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擾亂養老服務市場秩序。

爲此,《意見》着眼於規範收費、合理使用、安全管理、風險防範,通過明確收取要求、規範使用用途、加強退費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等,紮緊預收費的“法治籬笆”。

《意見》明確,養老機構預收的費用主要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

其中,養老服務費預收的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牀位費的12倍。對養老機構爲彌補設施建設資金不足收取會員費的,省級民政部門可以按照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明確會員費最高額度等限制性要求。

爲了防止“一牀多賣”,《意見》要求,養老機構不得超過牀位供給能力承諾服務,確保交費的老年人總數不得超出其備案牀位總數,預收費用總額不得超出其固定資產淨額(已經設定擔保物權的資產價值不計入固定資產淨額)。

使用用途方面,《意見》提出,會員費不得用於非自用不動產、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以買賣有價證券爲主要業務的公司,以及用於其他借貸用途;不得投資、捐贈給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業;實行連鎖化、集團化運營的養老機構,不得投資、捐贈給關聯企業。

02

多措並舉強化監督管理

針對風險隱患較大的押金、會員費,在日常監管的基礎上,《意見》提出,押金、會員費應當採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和風險保證金等方式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意見》明確,民政部門要會同當地金融監管部門確定所有承接業務的商業銀行名單,並向社會公佈。養老機構在公佈的名單範圍內,自主選擇存管銀行。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要留存一定金額的資金作爲風險保證金,具體比例由省級民政部門確定,但留存比例不得低於該賬戶近三年會員費總額10%(收取不滿三年的,按累計收取會員費的總額計算),且不得低於該賬戶當前餘額20%。專用存款賬戶餘額接近風險保證金最低比例時,存管銀行應當向養老機構進行預警。

此外,《意見》提出,存管銀行要建立養老機構賬戶管理系統,歸集養老機構資金收取、使用等信息,並與民政部門信息系統實現對接。

《意見》還提到,各地要依託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臺等,探索建立關鍵風險指標監測模型,定期發佈風險預警提示。鼓勵各地積極引入保險機制,爲老年人交納預收費提供風險保障。

03

四個方面推動貫徹落實

民政部養老服務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意見》填補全國層面監管制度空白,對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爲劃紅線、立標尺,以公開公正透明的監管規則和標準,讓監管有規可依、讓機構誠信合規運營有章可循。

下一步,民政部門將從四個方面推動《意見》落實落細。

一是對標任務細化措施。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和發展要求,牽頭制定實施細則或者相應管理辦法,細化管理要求和具體措施。

二是健全協同監管機制。會同相關部門健全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工作機制,與銀行系統建立溝通合作機制,完善養老機構預收費風險監測、預警提示、異常報告等工作流程。

三是幫助機構平穩過渡。結合本地區實際設置合理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指導幫助養老機構完成開立專用存款賬戶、轉入資金、信息報送等手續,做好政策實施的銜接與準備。

四是探索創新監管方式。探索開展養老機構信用等級動態評估;完善並推行養老服務協議示範文本;積極對接保險機構,探索“履約保證保險”等商業保險等方式,進一步降低消費風險。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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