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西藏信託獲准可提高信託貸款額度,可謹慎開展Pre-ABS

10月11日,銀保監會官網發佈西藏銀監局關於西藏信託信託個人貸款業務變更部分要素的批覆和關於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的請示等批覆。
信託個人貸款和企業資產證券化都是信託業的“創新產品”,從這一批覆也可“管窺”銀保監會對此類業務的態度。
西藏銀監局關於西藏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信託)信託個人貸款業務變更部分要素的批覆顯示,同意西藏信託適當調整信託貸款額度,但不同意西藏信託調整融資主體範圍。
具體內容爲,同意西藏信託在滿足前期各項監管要求的前提下,結合融資人所在企業經營發展情況及實際融資需求,在抵押率不超過70%的前提下,按需適當提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額放款),並做實抵押擔保及貸後管理,有效強化信託貸款貸後管理力度,確保貸款資金有的放矢,避免貸款資金被挪用現象發生。
西藏銀監局認爲將未在工商登記中列示,但爲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情況(如“代持”或“暗股”)納入融資主體範疇,僅通過企業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難以合法有效證明其股東有效身份,借款人挪用貸款用於非經營用途的可能性較大,存在違規發放個人經營性貸款的風險。因此,按照審慎監管原則,不同意西藏信託關於變更融資主體範圍的申請。
因此,按照審慎監管原則,銀監局不同意西藏信託關於變更融資主體範圍的申請。
西藏銀監局還公示了西藏信託《關於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的請示》,並批覆同意其在合規經營前提下,按照信託部年初工作會議中有關“引導信託公司深度開展標準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業務”精神,短期內適當參與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相關業務,切實做好前期業務儲備,爲下一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奠定堅實基礎,並按照一事一議原則逐筆上報審覈後有序開展。
西藏銀監局同時提示,由於該類業務多爲“事務管理類”信託業務,委託方以銀行居多,且單筆業務規模較大、期限較長。因此,要求西藏信託一要嚴控整體“通道類”業務規模;二要控制此類業務新增的筆數和單筆規模,避免過度擴張;三要審慎開展pre-ABS業務,優先選擇委託人資質實力強、資產質量好、流動性好的項目,不得變相爲銀行等金融機構規避監管充當通道,一經發現將採取嚴厲監管措施。
8月末,銀保監會信託監督管理部下發《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指出“支持信託公司開展符合監管要求、資金投向實體經濟的事務管理類信託業務”。
事務管理類業務一般指業內所稱的“通道業務”。自監管於去年底出臺一系列壓降通道、遏制多層嵌套投資的政策以來,信託業信託資產餘額以及通道類信託資產餘額均下降明顯。
目前中國信託業協會尚未發佈二季度的信託業數據。銀保監會6月6日披露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4月末,信託業信託資產餘額25.41萬億元,比年初減少8300億元;其中,事務管理類信託資產餘額14.97萬億元,比年初減少6700億元。
而關於Pre-ABS,Pre-ABS業務作爲資產證券化(ABS)前端的“建倉”階段,實質是發行ABS之前的一筆過橋融資。其本質是資金方爲原始權益人形成基礎資產提供一筆期限較長的“過橋資金”,並以基礎資產的證券化作爲主要還款來源。2017年是ABS的爆發年,伴隨着ABS的迅猛發展,Pre-ABS業務也悄然興起。基於該業務前端基礎資產的收益率與末端ABS的成本之間的巨大利差,期限適中和風險相對較小,而信託公司既可以合法合規的募錢和投資,又作爲唯一合法的特別目的載體(SPV),主動參與Pre-ABS業務具有很大優勢。
銀行間市場數據顯示,2018年上半年,西藏信託實現營業收入1.23億元,同比下滑52.6%;淨利潤5893.84萬元,同比下滑68.9%。西藏信託註冊資本爲10億元,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持股80%。
西藏信託曾於2017年時曾指出,雖然制定了以消費金融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併購信託業務爲重要發展方向的業務規劃,但一方面新業務的培育尚需時間,對彌補原有業務的萎縮仍有一定難度,另一方面業務創新亦面臨較大挑戰,稍有不慎也可能造成新的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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