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执行调查时,往往会遇道协助执行单位或个人拒不配合。这种行为完全干扰了执行工作,更是违法的行为。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履行配合义务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履行配合义务的处理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配合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14 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履行配合义务的处理

违反协助义务的给与处罚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履行配合义务的处理

向主管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民诉解释》第 192 条: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4 条规定处理:

(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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