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王儒 劉家成) 投資商藍鴻澤、張濤於2012年以6000餘萬元(已付4000餘萬元),通過轉讓從鎮遠縣商人雷幫樺等股東手裏取得了“貴州省黔東南州新鴻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鴻基公司)”的全部股權,從而擁有位於鎮遠縣羊坪鎮燕子巖村的87.43畝土地使用權。後來發現,新鴻基公司持有的87.43畝《國有土地使用證》是違法辦理的。幾年來,藍鴻澤多次向貴州省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以及國土資源部武漢監督局反映鎮遠縣國土局在羊坪鎮燕子巖村土地開發中,暗箱操作違法辦理國土證,造成鉅額國有資產流失,並致使投資商6000餘萬元血本無歸的問題。

記者在採訪中獲悉,2018年5月28日,黔東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與投資商藍鴻澤《告知書》顯示:該宗涉事87.43畝土地取得方式於法無據,多次違規頒證並變更土地用途;2012年6月獲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爲國有建設用地後,至今仍未按法定程序組織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而是直接換髮了2本“國土證”。據此可以認定,該宗涉事土地在2016年6月前仍屬於集體土地,鎮遠縣人民政府在此之前爲涉事土地頒發的“國土證”均爲無效證件。同時查明,鎮遠縣國土局在2010年補辦該宗土地出讓手續時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涉事土地在2010年仍然屬於集體土地,不具備出讓條件(集體土地必須依法徵爲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可出讓)。二、計算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有誤,將自行確定土地使用類型爲“出讓”的涉事土地而作爲“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計算補繳金額(只收取評估總額35%),存在不足額收取問題。三、該出讓合同部分條款違反土地管理相關規定,例如該合同第四條明確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爲將旅遊用地變更爲綜合用地用於房地產開發”,而改變土地用途,需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四、計算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的《評估技術報告》部分內容存在明顯錯誤,例如計算徵地補償標準的依據,卻參照安順市徵地統一年產值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五、該土地出讓合同未規定土地使用條件,未載明土地開發利用的相關經濟指標(即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六、未見《評估技術報告》備案材料。鑑此,足以認定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編號:鎮遠縣[2010]01號)無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爲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凡於法無據者,均視爲非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2018年7月2號黔東南府函(2018)94號文件中明確指出,鎮遠縣羊坪鎮燕子巖87.43畝土地有關問題進行整改的通知。爲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維護州招商引資環境,體現政府誠信、公開、公平、公正,責令鎮遠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整改:“立即撤銷爲涉事土地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依法收回該宗涉事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對與涉事土地相關事宜依法妥善處理,儘快消除矛盾隱患;依法對涉嫌違法違規違紀人員進行調查處理。同時要求鎮遠縣於2018年7月10日前向州人民政府報告處理結果。”

記者還了解到,2018年7月6日,鎮遠縣人民政府向黔東南州人民政府申請關於暫緩撤銷鎮遠縣燕子巖87.43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請示,以政府公文的方式干預和插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及股權出讓等市場經濟活動,要求暫緩撤銷違法“國土證”。並稱“立即撤銷涉事土地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存在社會風險。因藍鴻澤、張濤與雷幫樺、彭金江等人股權轉讓主要財產是涉事土地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藍鴻澤、張濤已經實際支付股權轉讓金3011萬元,其股權轉讓行爲已經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有效。如果撤銷了該宗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那麼藍鴻澤、張濤很可能會要求雷幫樺等人退還已支付的股權轉讓金3011萬元,尚欠的轉讓金3109萬元也會因涉事土地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被撤銷得不到履行,這將使雷幫樺等人利益受到重大損害,雷幫樺等人很可能因此而上訪,必將導致新的信訪問題和不穩定因素產生。”

“鎮遠縣政府在《暫緩請示》中提到‘股權轉讓行爲已經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有效’的問題,那是因爲2018年7月2日之前法院的審理和判決都是基於‘國土證’是合法有效爲前提的。現在,涉案土地‘國土證’已經被黔東南州政府認定違法,應立即撤銷。之前所有的判決到底應該如何處理,自有雙方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藍鴻澤認爲,鎮遠縣這個暫緩理由的要點就是“這將使雷幫樺等人利益受到重大損害”。爲什麼縣政府一些人特別在意“雷幫樺等人的利益受損”和上訪?這背後是否存在不可告人的利益鏈條?

“2004年2月,《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爲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嚴格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通知》明確規定,嚴禁領導幹部以個人或集體研究的名義干預或插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各種違紀違法行爲。”爲何鎮遠縣政府一些人敢於頂風違規踩紅線?

2018年12月20日在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時,記者參加旁聽了解到,黔東南州國土局負責此宗涉案土地調查的工作人員出庭作證,證明徵用“羊坪鎮燕子巖村87.43畝集體土地頒發《國土證》於法無據。”與此同時,記者採訪了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及多名法律專家均認爲,黔東南州國土局給藍鴻澤的《告知書》已經明確指出,鎮遠縣政府在此之前爲涉事土地頒發的“國土證”是行政行爲明顯不當,涉事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爲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黔東南州政府責令鎮遠縣撤銷涉事土地頒發的“國土證”也是行政行爲。而(法發[2004]5號)第二十二條和《土地登記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是“不得辦理抵押、轉讓等權屬變更、轉移登記手續”,均未包含行政機關依法撤銷違法辦理的土地使用權證的情形。鎮遠縣政府在此故意曲解法律規定。

爲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土地出讓中的腐敗行爲,糾正和嚴肅查處土地出讓中違規操作問題和違紀違法行爲。2004年3月,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聯合印發《關於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要嚴格執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2002年7月1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實施後,除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改變原土地用途申請補辦出讓手續和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屬於歷史遺留問題之外,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供應必須嚴格按規定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各地要嚴格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界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不得擅自擴大範圍,也不得弄虛作假,變相搭車。要在2004年8月31日前將歷史遺留問題界定並處理完畢。8月31日後,不得再以歷史遺留問題爲由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顯然,鎮遠縣國土局以歷史遺留問題爲由,來爲自己的違法頒證行爲辯護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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