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財政部發文盤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探索資產集中運營管理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財政部11月1日消息,爲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有效盤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財政部發布關於盤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提出,通過盤活存量資產,推進存量資產充分利用和調劑共享,切實提高現有資產使用效益;以存量調控增量,優化資源配置,推動解決資產重複配置、閒置浪費等問題。

指導意見提出了以下盤活方式:

優化在用資產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要最大限度發揮在用資產使用價值,以最精簡的資產保障單位履職和事業發展。要全面準確掌握資產使用狀況,加強資產配置可行性論證,能夠通過現有資產功能挖潛、修舊利廢滿足業務工作要求的,應當減少配置;到期仍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要繼續使用,切實做到物盡其用。

推進資產共享共用。按規定將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納入科研設施與儀器國家網絡管理平臺,通過平臺向社會開放共享。根據行業資產管理情況,篩選具備條件的資產開展共享共用,包括但不限於儀器設備、文體設施、軟件資產、數據資源等。教育、衛生、科技、文化、體育等主管部門要牽頭建立本行業資產共享共用機制。

加強資產調劑。行政事業單位低效、閒置資產,優先在本單位、本部門內部調劑利用。對使用價值大、利用範圍廣的低效、閒置資產,積極推進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資產調劑。對因技術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通過轉變用途,調劑到技術要求相對較低的單位、部門,最大程度激發資產效能。

實施公物倉管理。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牽頭建立公物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物倉管理機制,將低效、閒置資產,大型會議(活動)、臨時機構配置資產等,統一納入公物倉集中管理、調配使用。行政事業單位在配置資產時,應首先考慮從公物倉調劑解決,節約財政資金,優化資源配置。

開展資產出租或者處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事業單位難以調劑利用的辦公用房、儀器設備等資產,按照規定的權限批准後,可以對外出租或者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以市場化方式出租、出售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探索資產集中運營管理。鼓勵探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一管理、市場化運營的盤活方式。有條件的地方財政部門可建立資產集中運營平臺或者委託專業機構,整合行政事業單位低效、閒置資產,實行專業化、市場化運營和管理,提升資產資源統籌能力和資產運營收益。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