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相關規定,現某影像公司並未提交涉案圖片的原件及具體信息、涉案圖片實際創作者的相關情況、拍攝的過程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且其無法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涉案圖片發表的具體時間和方式,其網站主頁上亦無法獲取涉案圖片的展示情況,故某影像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這一初步證據尚不足以證實其爲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人的主張,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的生效裁判認爲,某影像公司僅提供了北京市版權局出具的《作品登記證書》以證明其爲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人。

一張圖索賠上萬元,圖片上蓋個戳就是權利人?法院:不予支持北京某影像公司聲稱有著作權的圖片。一張圖索賠上萬元,圖片上蓋個戳就是權利人?法院:不予支持涉案圖片。

圖片供應商起訴廣州某公司,一張圖索賠上萬元

該案的原告北京某影像公司訴稱,其是國內圖片銷售平臺的主要供應商,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在其主辦的網站中使用的一張圖片與影像公司持有的編號BVS-P0****14圖片相一致,該圖片在版權局進行了版權登記。某影像公司並未許可某網絡科技公司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上述攝影作品,後者構成侵權,故請求法院判令某網絡科技公司賠償某影像公司侵權賠償金7000元,並承擔爲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3000元,以及承擔本案訴訟費等。

廣州公司稱遭遇惡意索賠,圖片公司過去5年發起近萬場類似訴訟

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稱其沒有侵權故意,涉案圖片無版權聲明,也無水印標註著作權人,在收到傳票之前並無任何可獲得涉案圖片著作權信息的途徑,其公司運營人員認爲該圖片是所銷售產品的官方圖片,故在刊登產品時予以引用。

綜上,廣州某網絡科技公司認爲北京某影像公司要求賠償金額過高,且未給影像公司帶來實際損失,無須賠償。

一審判決:未提供原圖、作者信息等佐證,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廣州互聯網法院對該案一審認爲,涉案圖片應當認定爲攝影作品,本案焦點是某影像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

法院的生效裁判認爲,某影像公司僅提供了北京市版權局出具的《作品登記證書》以證明其爲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人。但我國著作權登記制度採取的是自願登記方式,作品登記機關在進行作品登記時,其並未對作品的權屬做實質性審查,對於作品屬性、創作時間等事項,僅採取備案制度,均系“自願登記”。因此,《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制定目的在於“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併爲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故著作權登記證書僅是登記事項屬實的初步證明,僅能起到公示和初步證據的作用,並非獲得著作權的法定依據。

在某網絡科技公司不認可其證明力的情況下,某影像公司僅出具《作品登記證書》不能視爲其已經完成了舉證證明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相關規定,現某影像公司並未提交涉案圖片的原件及具體信息、涉案圖片實際創作者的相關情況、拍攝的過程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且其無法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涉案圖片發表的具體時間和方式,其網站主頁上亦無法獲取涉案圖片的展示情況,故某影像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這一初步證據尚不足以證實其爲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人的主張,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因此,法院認爲對於某影像公司提出要求某網絡科技公司賠償侵權賠償金7000元及律師費3000元的訴請,理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廣州互聯網法院於2019年6月25日一審判決駁回了某影像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另據瞭解,某影像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目前已提起上訴。

採寫:南都記者 吳筍林 通訊員 胡劍敏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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