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P2P網貸平臺大面積爆雷,許多平臺控制人跑路的跑路,清盤的清盤,涉刑的統統被抓,鬧的人心惶惶,行業動盪不安。

P2P網貸平臺高管刑事涉案風險分析|法納刑辯

1、P2P網貸平臺發展現狀

根據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臺的公佈,截止至2018年8月底,全國共有59235個互聯網金融網站,P2P網絡借貸累計交易額約7.8萬億。其中,發現456個P2P網站公告異常(存在跑路嫌疑),發現4250個存在虛假宣傳信息的網站。

更令人心驚的是,僅2018年上半年,就有721家P2P平臺消亡,接近10%的平臺的消亡原因在於平臺所有人跑路和因爲涉嫌刑事而被經偵立案(詳細見下表)。

P2P網貸平臺高管刑事涉案風險分析|法納刑辯

目前行業動盪的形勢,引得在其他已通過“三證”(ICP備案許可證、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三級認證、資金託管銀行)審覈的P2P網貸平臺投資人紛紛撤資,各大平臺人心惶惶,平臺負責人與高管正爲了如何安撫人心、穩定大局而焦頭爛額。最煎熬的莫過於在平臺任職的高管,既想着如何通過辭職明哲保身,又不想放棄眼前的高薪待遇,踟躇觀望,生怕平臺某一天資金鍊斷裂,屆時將面臨“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境地。

2、P2P網貸平臺高管的涉案風險分析

那麼,P2P網貸平臺的高管涉及刑事的風險點在哪,以及涉案後如何追究刑事責任,本文通過統計在Alpha系統上獲取的63個“e租寶”已決、公開案例(注:本次統計中不含“e租寶”主犯的案例),以期得出P2P網貸平臺高管涉案的風險點及相關刑事責任。

(1)三級以上的P2P高管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統計,在121名被告人中,有71名被告人爲分公司負責人(含城市經理、區域總監、總經理等),佔比爲55.91%;

有38名被告人爲部門負責人(如營業部、催收部等),佔比爲22.92%;

有9名被告人爲集團關聯公司的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佔比爲7.09%;

有5名被告人爲團隊經理(如區分大、小團隊經理),佔比爲3.94%;

有4名被告人爲普通業務員,佔比爲3.15%。

因此,高管的涉案風險高達90%以上,層級在3級以上(1-4依次由低到高)的高管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2)認定個人涉案數額以在職期間分公司的涉案數額爲主

根據統計,在63件案件中,有11件案件涉案數額在1百萬元以上不滿1千萬元(人民幣,下同),佔比爲17.46%;

有28件案件涉案數額在1千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佔比爲44.44%;

有22件案件涉案數額在1億元以上,佔比爲34.9%。

其中,在63件案件中,僅有17件案件區分了整案涉案數額與個人涉案數額,佔比爲26.98%。在這17件案件中,個人涉案數額大部分以被告人在職期間分公司吸收的總額計算,少部分以個人實際吸收的涉案數額計算。

(3)入職時間在半年以上的高管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統計,在63件案件中,有61件案件載明瞭被告人的入職時間,其中:

入職時間在3個月以下的有5件,佔比爲7.94%;

入職時間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有50件,佔比爲79.37%;

入職時間在1年以上的有6件,佔比爲9.52%。

其中,入職時間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被告人多爲入職6-8個月,因此,入職半年以上的被告人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4)33.33%的案件被認定爲單位犯罪

根據統計,在63件案件中,有21件案件被認定爲單位犯罪,在量刑上按照職位、作用大小區分量刑,佔比爲33.33%。其餘案件多被認定爲共同犯罪,其中僅有不到10%的案件區分了主從犯。

(5)P2P高管被判處緩刑的幾率接近40%

根據統計,在121名被告人中,有46名被告人被判處緩刑,佔比爲38.02%,該緩刑率較高;

有37名被告人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佔比爲30.58%;

有29名被告人被判處不滿三年有期徒刑,佔比爲23.97%;

有5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處罰,佔比爲4.13%;

有3名被告人被單處罰金,佔比爲2.48%;

僅有1名被告人被判處拘役刑,佔比爲0.83%。

總體而言,P2P網貸平臺高管被定罪後,涉案範圍雖廣泛,但總體量刑較輕,主要是由於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法定刑較集資詐騙罪而言更輕。

(6)近40%的P2P高管被判處罰金數額在5-10萬元

除了要接受刑期處罰外,高管們還需繳納一定數額的罰金。

根據統計,在121名被告人中,有113名被告人被判處了罰金,其中:

有31名被告人被判處罰金數額不滿5萬元,佔比爲25.62%;

有46名被告人被判處罰金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佔比爲38.02%;

有36名被告人被判處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佔比爲29.75%。

最高判處罰金爲50萬元,最低判處罰金爲1萬元。

(7)P2P高管被判刑後仍然需退賠、退繳或追繳違法所得

根據統計,在63件案件中,有53件對違法所得、作案工具等涉案財物載明瞭處理方式,其中:

有13件案件,被告人已退繳了違法所得(業務提成數額),並按集資比例發還被害人,佔比爲24.53%;

有16件案件,責令繼續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並按集資比例發還被害人,佔比爲30.19%;

有9件案件,沒收作案工具、涉案財物,上繳國庫或由公安機關銷燬,佔比爲16.98%;

有8件案件,扣押作案工具、涉案財物,並按集資比例變價發還被害人,佔比爲15.09%;

有7件案件,被查封、凍結涉案房屋、賬戶,並按集資比例發還被害人,佔比爲13.21%。

另外,僅有1件案件被告人退賠了在職期間所獲得的工資及提成,涉案數額460萬,最終被判處了緩刑。

3、結論

(1)在本次統計中,不到10%的被告人有離職情況,但仍然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高管離職並不是免除刑事責任的理由,但在職時間較短對從輕量刑有重要作用。

(2)在本次統計中,近一半案例載明瞭法院認定高管對公司資金流向的掌握情況,其中90%的高管稱自己對公司流向情況不清楚,對資金無掌握、支配、控制權,法院在量刑上會對這一情況予以酌情考慮,但辯護意見較少提及。

(3)在本次統計中,超過一半以上的案件存在自首情節,但被判處緩刑的只有不到40%,說明無論是在法律規定上,還是司法實務中,自首與緩刑之間並無必然聯繫,只對量刑有一定的作用。

(4)在本次統計中,超過80%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因法律意識淡薄而無法辨別P2P網貸平臺的違規性或違法性,無一例被採納。說明違法性的認識同樣不能成爲免除刑事責任的理由,特別是有過金融從業經驗的人,要求具有更高的審慎義務,須對任職公司做合規性審查。

(5)除本次統計外,P2P網貸平臺涉案的罪名很多,其中定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接近80%,定爲集資詐騙罪的有16%,其餘還涉及合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經營罪等等,涉案風險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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