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上海“科改25條”中的的六大突破

3月20日,上海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對此,專家及一線科研人員表示,《意見》在六大方面有所突破。

楊舒鴻吉

到2020年,上海科創中心建設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體制機制改革取得實效,全社會研發經費支出相當於全市總生產總值比例保持在4%以上……到2035年,上海建成富有活力的區域創新體系,湧現一批世界級的科研機構、創新平臺和創新企業……

3月20日,上海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意見》爲上海科創中心建設提出25條具體改革措施。

上海市科委副主任駱大進告訴界面新聞,25項改革舉措涵蓋了人才活力、成果轉化、優化科研管理、文化建設和融入全球創新網絡六個方面。

“總體來說,圍繞‘創新策源能力’這條主線,立足於激發科研人員科研主體的創新活力、促進高質量發展兩個基本點,並重點在提升原始創新能力、激發創新人才活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優化創新生態環境共4個領域進行突破。”他概括到。

此次發佈的“科改25條”並非上海首次在科技創新領域提出指導意見。早在2015年,上海發佈了《上海推進科創中心建設22條意見》,其中多項舉措探索破解體制機制障礙、並在多方面爲創新“減負”。

此次“科改25條”和此前的“22條意見”相比,有哪些新意?

上海市徐彙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上海交通大學先進產業技術研究院院長劉燕剛接受界面新聞採訪時表示,“科改25條”是一個上海科創中心建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這項工作的中端文件,它是介於大的決策文件和下面具體操作細則中間,爲後續各個單位、各個部門制定詳細的細則指明瞭方向。

在劉燕剛看來,此次發佈的《意見》解決了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創新市場牽引問題。因爲《意見》明確要求,“將最大程度激發各類創新主體的動力和活力,構建完善主體多元、開放協同的科研力量佈局和研發體系。”

他指出,“現階段,我國科技成果轉化有很強大的市場優勢,這體現在一些科技成果轉化可以由小微企業、科創企業率先進行,同時,國企是科技創新的重要參與力量,因爲國企有能力、有技術儲備來完成一些標誌性項目。由國企領頭,小微企業參與形成科創成功轉化的完整創新生態。”

中國科學院上海藥物研究所研究員,碩士研究生導師關樹宏則表示,《意見》中的一大亮點就是將改革科技成果權益管理落實到了紙面上。

《意見》第11條規定,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改革試點,允許單位和科研人員共有成果所有權,鼓勵單位授予科研人員可轉讓的成果獨佔許可權。科技成果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試點取消職務科技成果資產評估、備案管理程序,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投資監管機制。

關樹宏認爲,科技成果轉化效益最大化的方式就是實行股份制。這樣可以保證科研項目後續可以有源源不斷的資本注入保證項目持續進行,另外一方面,“作價入股”也是讓科研成果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這一探索寫進《意見》讓我們看到了希望。

所謂“作價入股”,即以技術人員的知識或知識產權、技術訣竅作爲資本股份,投入合資經營或聯營企業,從而取得該企業的股份權的一種行爲。長期以來,科技人員持技術入股科創企業,備受“國有資產流失風險”的爭議。

關樹宏同時認爲,《意見》中試點取消職務科技成果資產評估備案管理程序同樣值得關注。“這標誌着科研成果作價的評估權下放到主管部門,充分簡化了流程。從以往的科研成果轉化流程來看,整個轉化過程除和單位之間的對接、談判外,還要預留3個月評估備案的時間,試點取消職務科技成果備案管理程序簡化了程序,大大縮短成果轉化的時間。”

在上海理工大學光電信息與計算機學院張大偉教授看來,《意見》第9條強調將實施知識價值導向的收入分配機制令人鼓舞,“實行競爭性科研項目勞務費用、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包括橫向合同的技術開發等等獎酬金,都不納入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以上海理工大學爲例,因爲績效總額控制,導致院校對於科研的激勵是有很多障礙。但是如果這條意見實施的話,對我們科研人員的積極性是有非常大的鼓勵。”

上海機器人產業技術研究院常務副院長黃慧潔則表示,《意見》中提及將加快建設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讓他們深有體會,“我們在3月1日這個平臺聯合長三角6個機器人產業的平臺和聯盟,剛剛成立了長三角機器人產業平臺創新聯盟,因爲長三角本身是我們國家機器人產業比較密集的區域,我們這個聯盟成立本身就是爲了在長三角機器人產業鏈聚集方面有更多的整合。在“科改25條”裏面指出實現科技創新券的區域通用通兌,這個對於我們來說就有了更好的支持。所有的這些新的政策對於我新設科研機構來說,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支持,讓我們的工作能夠推動得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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