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8日上午,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关于重申预告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指出:昆明市主城区全面开展预告登记以来,广大购房者、开发商和金融机构积极主动申办预告登记,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预告登记的深入实施,个别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和代理机构存在强制公证以及以预告登记名义收取费用的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避免强制公证以及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有关预告登记事项进行了重申,其中包含“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

通告强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预告登记名义收取费用。广大群众如发现违规收费的,请及时向价格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通告指出,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选择申请预告登记,且选择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的,开发商代购房者申办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购房者不需重新出具授权委托书。购房者选择与开发商共同申请但购房者不能到现场的,购房者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办理,委托书不需要进行公证。

通告说,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有关代理的规定,自然人委托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和不动产抵押等方式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受理窗口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不强制要求公证。

通告称,与新建商品房合作的金融机构对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不公证,但需个人委托银行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及抵押登记的,银行可向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需求,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派人在集中签约现场进行委托书签订认证,经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见证签订的授权书不需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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