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碰到遺失財產或者拾得財產的問題,誰也避免不了成爲遺失人或者拾得人。正因爲普遍,遺失物問題成爲了我國社會的一個重要問題。據調查顯示,我國雖以拾金不昧作爲傳統美德,但卻是遺失物歸還率非常低的國家之一。既然問題存在,就與我國的遺失物制度不盡完善息息相關。據此,本文試圖對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進行分析。

符合傳統道德準則

人們普遍認爲“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之一。所謂“拾金不昧”,是指拾得他人財物主動交給失主或主動交公不隱藏的行爲,“昧”則是隱藏的意思。從字面意思來看,“拾金不昧”講的是拾到金錢或者財物後不隱藏,但是其並不包括拾得金錢或者財物後,拾得人不能從遺失人那裏得到一些報酬。就如梁治平教授所言:“拾得人主動將遺失物歸還給失主,便是‘拾金不昧’,領回遺失物的人對拾得人以金錢的方式予以補償甚至獎勵,並不能夠改變拾得人行爲之性質,換言之,我們所謂的‘拾金不昧’的美德並不會因爲法律規定賦予拾金不昧者報酬請求權而改變。”

符合國際立法慣例

不管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對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一般都是持肯定態度的,進而充分考慮拾得人的利益,藉此來平衡拾得人與遺失人之間的關係。德國、日本、美國、英國、我國臺灣地區、澳門地區等均規定了拾得人享有相應的報酬請求權。在法律制度健全的上述國家與地區裏,均對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予以肯定,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夠說明法律規定拾得人享有報酬請求權的合理性。事實也證明確實如此,據調查顯示,上述國家或地區遺失物的歸還比例相對於我國而言都是比較高的。由此可見,確立拾得人享有報酬請求權符合國際立法的趨勢。

維持權利義務平衡的要求

從《物權法》法條中可以看出,其是注重保護遺失人利益的。遺失人在支付很少的“必要費用”就能夠恢復自己對遺失物的所有權;而對於拾得人來說,“拾金不昧”本就是出於好心做善事的行爲,法律賦予其通知、保管、報告與返還的義務無可厚非,但是,當拾得人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保管好遺失物並物歸原主後,其做善事的行爲不但有可能得不到任何回報,甚至需要其自己對其做善事所付出的時間和金錢買單。《物權法》在立法上過分強調遺失人權利的同時,卻忽視了對其義務的設定,相應的也就忽視了對拾得人權利的肯定,在立法技術上,這是完全不符合權利義務平衡原理的。

激勵拾得人歸還遺失物的要求

在我們生活的社會中,一般人都沒有佔有遺失物不歸還的動機,但是也沒有主動歸還的動機。因此,法律必須設計出一種激勵機制,刺激其主動地去歸還遺失物。在當今社會,企圖通過道德的說教顯然是不可能刺激其主動歸還遺失物的,規定拾得人享有報酬請求權無疑成爲了最佳選擇。在法律對拾得人報酬請求權做出規定的情況下,拾得人出於自身利益的驅使,積極地向失主歸還遺失物,獲得一定價值報酬的同時,還不會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每一個正常的人都會選擇歸還遺失物,這樣,遺失物的歸還率就會提高,遺失人的利益就會得到更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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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孟芩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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