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用户刘先生向记者反映,2018年11月初,他经朋友介绍,承包天房控股集团西客站片区慢城金街项目的售楼处,因预付款等协议未达成一致,此事暂且搁置。今年年初,他发现售楼处已完工,但设计与自己的如出一辙。该开发商却未支付刘先生应得的设计费。

数万元设计费一分钱没拿到!设计师和开发商各执一词数万元设计费一分钱没拿到!设计师和开发商各执一词

刘先生:没给我设计费,项目建设却跟我的设计一样

据刘先生介绍,他从事集装箱房屋设计制造十年了。去年经朋友介绍,天房控股集团打算采用集装箱的方案来设计售楼处,让他从设计到建造一手包办。

“他们(集团)想用集装箱搭建两层共计245平方米(含40㎡露台)的售楼处。项目内容包括主体框架外立面喷漆、室内装饰等材料费和人工费,订购单费用总计569385元。”刘先生说。

后来,刘先生去现场进行测绘后,根据他们的要求进行了设计,从平面图设计、建筑外观、室内设计完全由其一人完成。之后平面方案和外观经过多次调整后,最终得以确定下来。

根据订购单上显示,合同签订当日内应付总价款50%,但设计方案出来后,该公司老总最终给出的预付款为10万,不到总价的20%。刘先生对此有点犹豫。由于双方商定预付款金额未谈成,老总提出给刘先生设计费,建设布局等其他工作他们自己做。

刘先生也接受了这个提议,“我本以为事情就这样商定,就等对方支付自己设计费。按照当时的报价,室内设计市场价1㎡高达100-200元,室外100元1㎡,售楼处集装箱光室内面积就245㎡,设计费最低也得近3万。”

在商定给设计费的两天后,刘先生还给销售总监提出,可以收两万块钱的友情价。该总监回复说,跟领导汇报后再答复,事后便再无音信了。

直到2019年2月底左右,刘先生路过该项目地址发现,售楼处已建好,且除了外立面颜色外,建筑外立面设计和室内设计都跟自己的设计如出一辙。

“售楼处开业当天我去售楼处找销售总监讨要说法,他称方案不是我的,这个设计跟我没关系,是由他们自己主导的。之后我多次电话联系他,直到上周四我们约在售楼处面谈,对方称给我一点补偿,每张室内效果图仅给我二三百元,才五六百元。”

3月20日,记者同刘先生去了售楼处现场,将他的设计图纸和售楼处里外设计进行比对,发现售楼处除了外立面颜色,和内部的某些摆放物件不同,但总体布局、局部设计,包括吊顶在内的细节都相差无几。

“给设计费是气话”

记者随刘先生去销售经理办公室,营销经理称:“并不是说给出效果图示意图就必须支付报酬。此项目是四方报价,你(刘先生)只有劳动了才有可能取得收获,但这不是肯定的。其他的公司就没有来找我索要报酬。关于建造集装箱售楼处,设计都是由我们主导的,我们看了很多类似图片,网上找了很多素材,况且当时的其他三家公司和你做的设计也很相似。”

随后营销经理给记者展示了他在网上找的效果图,据记者观察,此效果图的长宽和摆设跟实际相差很大,和刘先生的效果图完全不一样。最后营销经理称,刘先生设计费一事是老总的气话,当不得真,只能象征性的给刘先生一些补偿。

律师:相似度在80%以上,就可能被认定抄袭

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李春晓律师说,认定类似案件知识产权侵权在法律上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首先要明确刘先生的设计方案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通过比对,达到绝大相似度,相似度在80%以上,才有可能被认定抄袭、剽窃等。

设计者要有一定防范意识,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不轻易把设计方案发给甲方。如果需要进行比稿或其他先行展示方案的情况,那设计者可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为自己的底稿加密,或者打上无法去除的标记,以证作品的来源。

对于是否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设计者首先要对自己的作品有清楚的认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法的作品,那么被擅自使用就构成侵权。而有的设计成果不一定能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即不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方如果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设计成果,只能说存在专业道德问题,但不能构成侵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任磊磊 实习生 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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