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可否成爲不交物業費的理由?違章建築可否成爲業主拒繳物業費的理由?

案情簡介

陳某爲某小區的業主,A物業公司與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並依約爲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後陳某以小區有業主私建違章建築、小區內停車位阻擋人行通道等爲由拒繳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協商未果,遂將陳某告上法院要求陳某支付物業管理費。

違章建築可否成爲業主拒繳物業費的理由?

法院判決

A物業公司依據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爲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陳某作爲該小區業主已實際享受到了物業服務,其應按照合同約定向A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故一、二審判決陳某向A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並無不當。關於陳某提出的合同中小區住宅面積變化、園區內有業主私建違章建築、小區停車位阻擋人行通道、業主會所荒廢等問題,一、二審法院已論述明確,這些因素並不能成爲小區業主不繳納物業費的充分理由,故陳某提出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違章建築可否成爲業主拒繳物業費的理由?

律師分析

物業公司不是行政機關,其也不享有行政執法權,對於小區內的違章建築,物業公司沒有權利去進行擅自拆除,但是不代表物業公司就沒有責任義務在,對於小區內的違章建築,物業公司首先應當要勸阻搭建違章建築的業主停止搭建並及時拆除,業主不配合工作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應當將情況報告給相應的責任機關,同時,要注意好證據保存。

違章建築可否成爲業主拒繳物業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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