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5日,消費者舉報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工商局和平工商所至2019年3月15日整整一年時間,和平工商所劉某竭力包庇不法經銷商,消費者維權無果,令人髮指!!!

忻府區的薛先生於2017年10月在忻府區東大購物中心三層鄂爾多斯男裝專賣店花了一萬元,購買了鄂爾多斯品牌男裝及鞋子(專賣店答應購買一萬元的商品返3000元,可是至今2019年3月19日一直未返)。在穿了不到兩個月,發現花了1680元購買的皮鞋出現嚴重掉皮、開裂、褪色等質量問題。

這就是穿了不到兩個月1680元的皮鞋

裝皮鞋的盒子

1380元的半袖

1490元西褲

3980元的夾克

忻府區東大三樓鄂爾多斯專賣店給薛先生開具購物小票和同時辦理的VIP卡

2018年3月15日,在全國消費者日,薛先生向忻府區工商局投訴,舉報該品牌商品存在的問題,忻府區工商局受理了投訴。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間,發生的薛先生在維權道路的諸多事實,足以證明忻府區工商局部分幹部對羣衆正常合理的訴求充耳不聞,與不法商販裏勾外聯,糊弄造假。面對上級業務部門的詢問極盡遮掩塞責,百般詭辯,致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坑蒙拐騙的商販得不到應有的懲處。

從2018年3月15日投訴之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整整一年之內,忻府區工商局負責受理此事的和平所劉某某未向薛先生主動說明其調查事情的進展及處理結果,在薛先生多次親自走訪和致電詢問調查結果時,劉某某總是以正在調查爲由,以別的工作繁忙爲由應付了事。更令人髮指的是,薛先生多次要求劉某某讓經銷商出具所購商品的進貨發票以及貨號等,劉某某總是以各種理由敷衍應付,整整一年有餘,劉某某未提供。其中貓膩可想而知(經諮詢專業人士,經銷商提供不出消費者所購商品的進貨發票以及貨號等或提供的與消費者所購商品貨號不符,均爲冒牌商品)。

薛先生購買了鄂爾多斯服裝出現質量問題後,發現東大購物廣場三樓的鄂爾多斯男裝店是一個十足的、徹頭徹尾的打着鄂爾多斯專賣店的幌子,賣着非鄂爾多斯正牌生產的“冒牌”商品,以其虛假的廣告品牌,誘導消費得掉入消費陷阱。在經薛先生多次要求下,該專賣店給薛先生開具的購物小票及同時辦理的VIP卡片上顯示其專賣店一部地址爲日月大廈一層,電話2128116,二部地址爲日月大廈男裝店,電話3026103,而薛先生所購商品地點並非在這兩個地方。薛先生花費一萬元所購服裝的標識與購物時商店的門牌標識也不一致。不懂內裏的人根本無法辨別真僞。當薛先生將這些證據提供給和平工商所劉某某時並未得到積極有效的回應,而是劉某某爲不法商販百般辯解的說辭。如此掛羊頭賣狗肉,明顯做虛假廣告,坑害消費者的不法行爲竟不被專業打假、維護市場秩序的劉某某辨別,實在令人不可思議。

在薛先生無數次的奔走催促與局相關領導多次反映,2018年11月5日忻府區工商局領導派負責轄區工商事務的和平所劉某某和張某某(據張某某說:他是忻府區維權專家),和薛先生一同去內蒙古鄂爾多斯市該企業確認所購產品是否是正宗鄂爾多斯廠生產的正宗商品?讓薛先生沒有想到的是,劉某某、張某某臨走前哄騙薛先生說去鄂爾多斯集團總部後問負責人幾個問題,第一忻州東大購物商場三樓是否爲正宗鄂爾多斯專賣店?第二打着正宗鄂爾多斯(ERDOS)專賣店牌子能否銷售ERDOSSS產品等幾個問題。而讓薛先生沒有想到的是:二位執法人員帶着爲消費者維權的使命,不去當地鄂爾多斯控股集團總部或者鄂爾多斯生產基地去找廠家覈實相關情況,而是到鄂爾多斯市工商局商標科查詢鄂爾多斯品牌授權生產廠家共有幾家和薛先生購買的打着ERDOSSS的商標是否屬於鄂爾多斯的授權使用商標。這種混淆概念、指鹿爲馬、欲蓋彌彰的執法態度,再次使薛先生認清了不法商販爲何能在忻州逍遙法外、不受懲處是因爲有劉某某這樣的工商人員爲其充當保護傘的本質。

當天下午5時許,二位執法人返回忻州,讓薛先生等候消息。薛先生留在鄂爾多斯市。第二天,薛先生來到鄂爾多斯市生產基地,在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處長那裏得知,鄂爾多斯總部根本不生產皮鞋。隨即薛先生到鄂爾多斯控股集團向相關人員詢問,經過了解有這麼幾點可以確認:1、鄂爾多斯總部不生產皮鞋;2、東大商場專賣店給薛先生出具的購物小票所蓋的“鄂爾多斯男裝專賣店專用章”早在2016年12月鄂爾多斯總部已經通知不再使用;3、薛先生購買該品牌商品時,商家答的購買一萬元返三千元的活動鄂爾多斯總部沒有此銷售返利活動;4、薛先生所購商品的標識爲鄂爾多斯授權使用標識,其產品本質與鄂爾多斯正宗標識產品有本質的區別;5、劉某某拿着一份鄂爾多斯的授權書複印件時間爲從2017年12月31日開始授權,而薛先生所購商品時間爲2017年10月份。

如此簡單明白的道理,薛先生用一天時間就弄清楚的問題,而我們忻府區工商局和平所劉某某經過一年有餘的時間都搞不明白,其行政不作爲、竭力包庇不良商家的行爲令人髮指。是可忍,孰不可忍!!!

據此,我們認爲,忻府區工商局和平所劉某某、張某某作爲國家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日常監管行爲;在消費者投訴舉報後,不主動進行市場巡查而發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爲;在發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爲後,不採取任何有效措施進行查處;對消費者的質疑和回覆走過場;在消費者申訴後從立案到查案、結案、信息公開等環節無一例外體現其不作爲、包庇不良商家的本質。目前有數十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秩序的行爲實施處罰的義務,而所有這些在薛先生反映的事情中看不出劉俊濤所長履行的丁點痕跡。

在當前高壓反腐態勢下,劉某某拒不履行法定的職權職責,在程序上消極應付,竭力爲不法經銷商充當保護傘,致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使違法違規行爲得不到應有的遏制,這種不盡責履職、推諉拖延的行爲抹黑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損害政府信用的行爲,望相關部門予以調查查處,還消費者一個公道。

本網將繼續關注此事。(杜秀清)

來源:中國經濟觀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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