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房屋修繕責任,出租人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繕,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義務。但如果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則應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出租房屋維修責任誰來承擔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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