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訴階段,蘇州檢方對龔品文案提煉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四個特徵”,認定送花圈、辱罵威脅、堵門噴漆等行爲屬於“軟暴力”,符合涉黑犯罪的行爲特徵,足以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並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提起公訴。“跟蹤滋擾他人、播放哀樂擺放花圈、噴油漆、堵鎖眼”,近日,江蘇警方打掉一個涉黑團伙,他們使用五花八門的“軟暴力”,造成1名受害人跳樓自殺,2人患上嚴重抑鬱症,多人背井離鄉。

“跟蹤滋擾他人、播放哀樂擺放花圈、噴油漆、堵鎖眼”,近日,江蘇警方打掉一個涉黑團伙,他們使用五花八門的“軟暴力”,造成1名受害人跳樓自殺,2人患上嚴重抑鬱症,多人背井離鄉。這究竟是怎樣一個涉黑團伙?

高利貸利滾利欠債人被逼做家政服務抵債

江蘇常熟吳女士的丈夫2014年因父親生重病急需一大筆醫療費,在多方籌措後,仍舊不夠,於是,着急用錢的他經朋友介紹,借了3萬塊錢高利貸。

送花圈、辱罵威脅、堵門噴漆……這些“軟暴力”也屬犯罪

讓吳女士一家沒想到的是,自從借了這三萬塊高利貸以後,噩夢就開始了。

送花圈、辱罵威脅、堵門噴漆……這些“軟暴力”也屬犯罪

受害人 吳女士:剛開始說一個月的利息是2000元,當時並不知道如果晚一點還利息會翻倍。有次我們晚還了兩天,利息就翻倍到4000元。

第一個月勉強湊了4000元還了利息後,沒想到第二個月的利息又翻倍了。吳女士稱,爲了還三萬元的高利貸,他們借遍了親朋好友,銀行卡透支,前前後後還了20多萬元,還是沒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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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 吳女士:利息是月付,只要你晚還一點就會翻倍。半年過去了,我們已經湊了很多錢,他都認爲是利息,本金永遠還不出。

在長達3年多時間裏,討債人採取尾隨糾纏、強行攔截、辱罵威脅、堵門鎖眼、吐口水、到她丈夫工作單位門口蹲守等方式,逼迫吳女士一家還錢。最後,討債人強迫吳女士去這些人家裏做家政服務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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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玻璃、扇耳光"軟暴力"滋擾不斷

吳女士的遭遇,只是這個涉黑團伙犯下的罪行之一。辦案人員表示,這個黑社會組織以龔品文、劉海濤爲首,通過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詐騙等非法手段獲取暴利,其中僅尋釁滋事行爲就達140多次,當地羣衆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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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的張先生因爲給朋友做了借款擔保,沒想到就被龔品文團伙非法拘禁了兩天兩夜。家人報警後,警方介入,張先生答應還錢,才脫身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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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案卷,一個個案例照片觸目驚心:窗戶玻璃半夜被砸碎;被逼下跪扇耳光;多名剃光頭、帶紋身的催收人員強行進入受害人家中喫住10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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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查明,這一涉黑組織共造成13名被害人離家出走、3家民營企業被迫關停、5戶家庭變賣住房、2人患上嚴重抑鬱症、1人跳樓自殺。

“軟暴力”亦屬犯罪 要依法懲處

該涉黑團伙在蘇州常熟地區危害多年,受害人多達數百人,但爲什麼警方一直不打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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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表示,雖然當時有不少受害人報警,但由於“軟暴力”尚未在法律文件中明確,他們處理起來,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因此,門口噴漆、拉橫幅等討債糾紛等行爲,公安機關一度按照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來對待、處理、調解。受害人報警後“不了了之”,讓犯罪分子愈發有恃無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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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層出不窮的軟暴力犯罪,2018年1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依法懲處利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處理“軟暴力”案件,自此有了依據。當年2月,蘇州警方梳理了龔品文團伙的犯罪行爲,認爲該團伙的行爲符合“兩高兩部”對“軟暴力”犯罪的認定標準。公安機關迅速出動,將龔品文團伙一舉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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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階段,蘇州檢方對龔品文案提煉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四個特徵”,認定送花圈、辱罵威脅、堵門噴漆等行爲屬於“軟暴力”,符合涉黑犯罪的行爲特徵,足以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並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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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9日,龔品文案公開宣判,常熟法院認定,2013年以來,被告人龔品文、劉海濤在常熟從事開設賭場、高利放貸活動。據此,法院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頭目龔品文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等刑罰,對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劉海濤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8年等刑罰,對其他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至15年不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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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軟暴力”?

《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首次對“軟暴力”給出明確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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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暴力”是指行爲人爲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衆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包括對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侵害和對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擾亂,還將通過信息網絡或通訊工具實施的“軟暴力”也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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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暴力”手段往往通過間接方式造成損害或傷害,危害後果的發生具有滯後性,難以取得直接證據。對此《意見》對可以認定爲“軟暴力”的客觀情形做了進一步細化,包括黑惡勢力實施的、以黑惡勢力名義實施的、攜帶凶器實施的等情形。《意見》明確,以“軟暴力”手段非法進入或者滯留他人住宅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來源 | 羊城派

責編 | 陳倩 謝哲

實習生 | 賴楚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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