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滋扰他人、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喷油漆、堵锁眼……”类似的“软暴力”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一点也不逊于“硬暴力”。前不久,江苏打掉一个涉黑团伙,他们的“软暴力”手段造成一名受害人跳楼自杀,两人患上严重抑郁症,多人背井离乡。这究竟是怎样一个涉黑团伙?他们又是如何实施软暴力的呢?

送花圈、喷油漆、堵锁眼…这些“软暴力”属于犯罪!

江苏常熟吴女士的丈夫2014年因父亲生重病急需一大笔医疗费,在多方筹措后,仍旧不够,于是,着急用钱的他经朋友介绍,借了3万块钱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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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吴女士一家没想到的是,自从借了这三万块高利贷以后,噩梦就开始了。

受害人吴女士:

他说一个月的利息刚开始说是2000(元),当时不被告知,(如果)你晚一点(还)利息会翻倍的,然后我们晚(还)了两天,就翻倍到4000(元),然后给了4000(元)都是现金。第一个月勉强凑了4000元还了利息后,没想到第二个月的利息又翻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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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吴女士:

就是已经凑了很多钱,他认为都是利息。然后本金你永远还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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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告诉记者,为了还三万元的高利贷,她们借遍了亲朋好友,银行卡透支,前前后后还了20多万元,还是没还清。在长达3年多时间里,讨债人采取尾随纠缠、强行拦截、辱骂威胁、堵门锁眼、吐口水、到她丈夫工作单位门口蹲守等方式,逼迫吴女士一家还钱。最后,这些人强迫吴女士去这些人家里做家政服务抵债。

受害人吴女士:

他说用你做(家政服务)来抵钱,然后他们也不说,做多久算是结束。但是我做了接近一年,从来没有跟你说这个算你多少钱了,或者怎么样子了,从来不提。就是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是头。

吴女士的遭遇只不过是这个涉黑团伙罪行的“冰山一角”。办案人员介绍,这个黑社会组织以龚品文、刘海涛为首,通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等手段获取暴利,其中仅寻衅滋事行为就达140多次。常熟的张先生因为给朋友做了借款担保,没想到就被龚品文团伙非法拘禁了两天两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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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张先生:

我是帮一个生意伙伴,担保了60万元借款,其实他们是合伙来坑我的,不到一个月他们都走了,都走人了,后来刘海涛就带人来,把我办公室堵在我办公室里两天两夜,要我给他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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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报警后,警方介入,张先生答应还钱,才脱身离开。打开案卷,一个个案例照片触目惊心:窗户玻璃半夜被砸碎;被逼下跪扇耳光;多名剃光头、带纹身的催收人员强行进入受害人家中吃住10多天。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秀康:

他们寻衅滋事的主要行为手段,包括到别人家里,半夜三更砸玻璃,在墙上门上喷一些脏字脏话,然后用高音喇叭持续地喊叫滋扰,包括过年期间到别人的门上去送花圈,播放哀乐,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口去拉横幅,聚众喊闹,然后冲击生产办公场所,包括还雇佣了一些残疾人,甚至包括一些病人到别人的,门口去进行滋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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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查明,这一涉黑组织共造成13名被害人离家出走、3家民营企业被迫关停、5户家庭变卖住房、2人患上严重抑郁症、1人跳楼自杀。采访中,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虽然当时也有不少受害人报警,但由于“软暴力”尚未在法律文件中明确,他们处理起来,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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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缪晓伟:

因为这种警情在我们以前的观点中,在两高两部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我们就觉得这种类型的警情,在我们平时的处理上,没有(办法)着手,就没有依据去处理,然后可能作为纠纷调解,或者是作为其他去处理了。

由于之前没有法律依据,对门口喷漆、拉横幅等讨债纠纷等行为,公安机关一度按照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来对待、处理、调解。受害人报警后“不了了之”,让犯罪分子愈发有恃无恐。针对“软暴力”犯罪,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处理“软暴力”案件自此有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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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迅速出动,将龚品文团伙一举打掉。常熟法院认定,以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为首的犯罪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龚品文和刘海涛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18年等刑罚,其他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5年不等的刑罚。

今年4月,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对“软暴力”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下面我们就再来了解一下究竟什么是“软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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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提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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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包括对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侵害和对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扰乱。此次出台的文件,其中一个亮点是将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的“软暴力”也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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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

比较典型的(网络)软暴力,就是通过网上这种,自己或者是雇佣他人来发帖发声,来进行恐吓,来进行这种威胁,以及诽谤侮辱他人,会给他人造成一种巨大的这种心理压力。

《意见》的另一个亮点是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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