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無罪過事件

一、刑法中的因果關係的特點刑法對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無罪過事件

二、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1.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不滿14週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

4.減輕刑事責任年齡

(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其他規定

因不滿16週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歸納總結】

刑法對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無罪過事件

三、刑法對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認識自己行爲的社會性質及其意義並控制和支配自己行爲的能力。簡言之,就是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單位犯罪的概念和要件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爲。

1.主體條件

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其中,私營、獨資企業構成單位犯罪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其他單位沒有這項要求。

(1)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2)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3)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爲單位犯罪。不能因爲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爲單位犯罪,而按照個人犯罪處理。

2.法律規定

單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凡是法律未指明該罪的主體包括單位的,只有自然人可以構成該罪,單位不能構成該罪。

3.主觀罪過

單位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又過失構成。

4.處罰原則

(1)對單位犯罪一般實行“兩罰”原則,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只實行“單罰”的,依照規定。

(2)兩個以上單位以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應根據各單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確定犯罪單位的主、從犯。

(3)涉嫌犯罪的單位合併、分立、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當按照單位犯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該單位不再追訴。

五、無罪過事件

無罪過事件是指行爲在客觀上雖然造成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行爲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無罪過事件包括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

1.意外事件

這是指行爲在客觀上雖然造成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行爲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具有3個特徵:

(1)行爲在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

(2)行爲人對自己行爲所造成的結果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3)這種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2.不可抗力

這是指行爲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爲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可抗力具有3個特徵:

(1)行爲在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

(2)行爲人對自己行爲所造成的結果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3)這種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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