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存在矛盾糾紛在所難免,遇到矛盾糾紛時要冷靜,正確對待和處理,否則因爲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導致矛盾升級,產生嚴重後果,則得不償失。

小事引發糾紛 致人十級傷殘

資料圖片

案件回放:瑣事起爭執致一人十級傷殘

2017年7月7日,被告駕駛車輛上班,將車停放在原告弟弟家院壩內。因停放的車輛影響了原告在其弟弟家翻曬傢俱,原告便通過他人通知被告挪車。

當被告來挪車時,原被告雙方發生口角進而發生拉扯,致使原告周某倒地受傷。事發後,原告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爲右肋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骨質疏鬆、右肩袖損傷。原告經手術治療28天后傷情好轉出院。出院時,醫生叮囑需要繼續抗骨質疏鬆治療;加強肩關節功能鍛鍊;出院後定期複查X光片,瞭解骨折癒合情況;一年後取出內固定。

經鑑定,原告的致殘程度等級爲十級。

案件審理:原被告雙方均有過錯各負一半責任

法院審理認爲,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在案發地停放車輛本無過錯,雙方本應正確對待和處理,但在被告挪動車輛過程中雙方發生口角,繼而發生抓扯並導致原告倒地受傷,對於該糾紛的形成、發展和後果,雙方均有過錯。綜合事件發生、發展情況,原、被告雙方應負同等責任,即各50%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傷殘評定費43659.3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瑣事起爭執動手不值得

生活中難免起糾紛,俗話說“君子動口不動手”,動手傷人害己。

“動手”的成本可謂高昂。法官表示,“動手”可能產生一定民事責任費用,如訴訟費、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律師費等,致人傷殘的還有殘疾賠償金、傷殘評定費、精神撫慰金等;還可能在公安機關留下前科劣跡,造成形象受損,引起家人的擔心,影響自身的工作或生意等惡劣後果。

法官提醒,應該正確對待生活中的小矛盾,不要一時意氣用事而造成兩敗俱傷的嚴重後果。俗話說,退一步海闊天空。遇到糾紛和矛盾要懂得換位思考,避免給自己和家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高飛 記者 李曉明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