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歲重陽,今又重陽。孟子曰:不得乎親,不可以爲人;不順乎親,不可以爲子。孝道一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老人是每位子女應盡的義務,但未盡贍養之責時有發生。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就審結了一起贍養費糾紛上訴案。育有三子女的高齡老母親患癌服用進口藥,已花甲之年的大兒子卻因醫藥費問題和老母親爭執不休,一、二審法院均判決大兒子按份承擔老母親進口醫藥費。

徐老太八十有餘,有兩兒一女,原本是盡享四世同堂、天倫之樂時,一場疾病打破了這份祥和安寧。2017年3月,徐老太被確診患上了肺癌。治療初期,徐老太一直服用國產藥物治療,因效果不明顯,2018年年初改服進口藥物。短短一年的時間,除去醫保報銷,徐老太醫藥費自費部分已花費24萬餘元。在這鉅額的費用中,進口藥物的費用就高達20餘萬元。徐老太平時看病都是小兒子陪同,日常生活起居則由女兒照顧,小兒子和女兒也都支付了部分治療費用,反而大兒子因爲對老母親使用進口藥物的治療方案有異議,沒有承擔起應盡的贍養義務。徐老太考慮到自己後續高額的治療費用,無奈之下將大兒子告上了法院,請求判決大兒子支付已支出醫藥費自付部分9萬元,同時承擔日後一半的醫藥費用等。

一審法院扣除徐老太自行承擔的費用後,按照剩餘部分由三子女分攤的原則,判決大兒子支付徐老太已支出醫藥費自付部分費用4萬餘元;日後承擔醫藥費自付部分35%的份額,同時駁回徐老太其餘訴請。大兒子對此判決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中,徐老太的大兒子表示,自己退休每月僅2000餘元收入,老母親服用進口藥物,每月花費需達5萬餘元,遠遠超出了自己的承受範圍,自己只願承擔醫保內藥品費的35%,但不包括昂貴的進口藥費用,要求法院作出改判。

徐老太則稱,服用進口藥物是挽救自己生命的不得已之舉。而進口藥自行承擔的藥費爲前4個月每月5萬餘元,其後8個月免費,再自費3個月,之後即可終生免費。因此最多隻需承擔7個月的費用,總計35萬餘元。子女們在三四年前享受了拆遷補償,具有一定經濟負擔能力,且大兒子分家時曾分到10萬元,理應盡到贍養義務。

上海一中院認爲,徐老太現爲肺癌晚期,在醫保內的藥物難以達到治療效果的情況下,使用進口藥物進行治療,當屬迫不得已的合理決定。進口藥價格昂貴,對其費用支出需要根據自身經濟水平量力而行。目前,徐老太前期4個月20餘萬元的進口藥費用已經支出,今後費用最多爲3個月,共計15萬餘元。經調查,徐老太的三個子女均已享受了當地拆遷補償利益,而且大兒子承認自己在父母分家時拿到了份額較多的10萬元,故從經濟負擔能力上考慮並未超出其承受範圍。因此,鑑於徐老太的大兒子財產分配時拿到較多份額,酌定其承擔35%的比例並無不當。最終上海一中院駁回大兒子的訴請,維持原判。

案後餘思

本案主審法官侯衛清指出,從法律而言,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從人情倫理而言,子女對父母有奉養盡孝的責任。本案中,徐老太年老患病,作爲子女理應盡己所能爲徐老太提供較好的醫療條件,以減輕其病痛、延長生命。人到暮年都期盼能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樂。子女盡孝,讓老人享受反哺贍養,盡現親情溫暖之時又使雙方獲得情感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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