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2年起,被告人李世鎔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452萬餘元以及美元、歐元、港幣、黃金等財物若干,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世鎔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在建設多晶硅項目上明知存在審批不全、市場低迷等建設風險,嚴重不負責任決策進行項目建設,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7億餘元,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翫忽職守罪。

原標題:內蒙古自治區貿促會原黨組書記李世鎔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新華社呼和浩特8月13日電(記者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判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黨組書記(正廳級)李世鎔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2年起,被告人李世鎔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452萬餘元以及美元、歐元、港幣、黃金等財物若干,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李世鎔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將內蒙古自治區不動產登記與國土資源儲備交易中心的資金1.5億元挪用給企業用於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數額巨大且不退還,構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李世鎔在擔任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委書記、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93萬餘元,數額巨大,構成貪污罪。

被告人李世鎔利用其擔任呼倫貝爾市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違反專款專用的規定,擅自決定處理公款及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盲目進行項目建設,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73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

被告人李世鎔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在建設多晶硅項目上明知存在審批不全、市場低迷等建設風險,嚴重不負責任決策進行項目建設,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7億餘元,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翫忽職守罪。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李世鎔簡歷:

1983.08——1984.11,臨河市人民政府祕書;

1984.11——1987.10,臨河市經委辦公室主任;

1987.10——1992.10,巴彥淖爾盟統計局辦公室主任;

1992.10——1993.10,巴彥淖爾盟統計局黨組成員、農調隊長;

1993.10——1995.10,巴彥淖爾盟統計局副局長;

1995.10——1999.01,巴彥淖爾盟行署副祕書長(期間:1998.01——1999.06,兼任臨河糖廠黨委書記、主持工作);

1999.01——2002.09,巴彥淖爾盟經貿委主任;

2002.09——2011.09,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2005.09——2007.10,在華中科技大學EMBA高級工商管理碩士研究生班學習);

2011.09——2012.03,鄂爾多斯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2.03——2016.03,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

2016.03——2016.09,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委書記;

2016.09——2016.10,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黨組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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