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之——行政訴訟、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通常指行政行爲不合法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的權利,今天通過一個強拆案例,告訴大家如何維權。

擅自強拆居民窗戶圍網,行政訴訟維權!街道辦事處輸了官司又賠錢

案情回放:原告霍某居住天津市河北區王串場容彩裏7號樓53門101號私產房屋,原告在其房屋南側窗外搭建了從鐵質圍欄一處。爲貫徹落實上級關於積極創建國家衛生城區的要求,被告天津市河北區王串場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的違法私搭亂蓋等行爲進行治理。經被告與原告協商,雙方定於2018年6月23日對原告在其房屋南側窗外搭建的鐵質圍欄進行拆除。2018年6月23日上午,原、被告因拆除圍欄一事發生爭議,被告工作人員表示必須拆除。此後,因原告告知被告工作人員圍欄內無易燃物品,導致被告拆除方式不當引起火情。在撲滅火情後,被告將該圍欄拆除完畢。拆除前,被告未對原告圍欄內的物品進行清點。

另外,原告起訴被告確認拆除圍欄違法一案,法院於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津0105行初111號行政判決,判決確認被告天津市河北區王串場街道辦事處於2018年6月23日對原告坐落天津市河北區王串場容彩裏7號樓53門101號房屋南側窗外自建圍欄進行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爲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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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及結果:法院經過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的規定,原告主體適格,本院(2018)津0105行初111號行政判決業已生效,確認被告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爲違法

原告自行在其居住的房屋窗外搭建鐵質圍欄,被告對轄區內的違法私搭亂蓋等行爲進行治理,在拆除原告的圍欄時未對原告圍欄內的物品進行清點製作物品清單,且由於被告的疏忽大意,致使在拆除過程中採取措施失當,引起火情將原告圍欄內的物品燒燬,被告對該部分損失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同時,在拆除過程中,原告明確告知被告圍欄內沒有易燃物,導致被告拆除方式不當引起火情,對此原告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主張賠償其各項損失,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本院綜合考慮雙方責任的大小及實際情況,酌情折價賠償原告人民幣1500元。

法官說法:雖然本案中最終只是判決賠償居民1500元,但是窗戶圍網本身價值有限,加上原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造成了多大損失,所以賠償數額較低。

通過該案的勝訴應當明白,維護合法權益需要鬥爭,當我們遇到行政機關濫用職權,侵害了自身權益,完全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賠償損害,在起訴前應準備充分的證據,這樣才能利益最大化。

《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了諸如“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共數十類行政行爲。

被處罰人不服的,均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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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均需要到縣一級人民法院立案,對於最終行政機關敗訴的,被處罰人即可要求行政機關撤回作出的行政行爲,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要求賠償。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法律小知識,如果實際生活中遇到法律疑問可以私信諮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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