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那是伸张正义的侠士行为。现如今,法治社会已经不是你鲁莽动手的年代,可是很多人在动手之后,却对判决结果表示不理解。

“我只是个劝架的,怎么就成了帮手?”“我只是替朋友出头,怎么判得比别人重?”“我想得到对方的谅解,该怎么办?”这些问题确实很需要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就让我们跟着上杭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好好学习下关于打架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吧!

01

酒后冲动殴打女友

写下谅解书被取保

林某庆因误会女友林女士与他人关系密切,酒后一时冲动殴打了林女士,清醒过来后及时将她送医,经鉴定林女士伤情为轻伤二级。事后,林某庆非常后悔,表示愿意赔偿,希望取得她的谅解,但因赔偿数额不一致一直协商不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林某庆因自身患有疾病在看守所民警监管下住院就医。该院驻所检察官仔细阅卷后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经过数次积极调解,林某庆主动增加赔偿数额,取得林女士谅解,双发达成和解,当场写下谅解书。

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林某庆向检察官提出为了方便就医,希望能取保候审。经该院进行严格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林某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意见并被采纳,林某庆的病得到了更好的医治。经过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释法说理、积极调解,一起故意伤害案达成和解。

检察官释法

1、林某庆殴打女友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林某庆已年满16周岁,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谅解书对于在押人员意味着什么?

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文件。在押人员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出具谅解书的,人民检察院在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可以作为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以及办案机关是否采纳建议的依据之一。另外,谅解书也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处罚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

02

从劝架变成打架

触刑律终受刑罚

“一开始我们是要去劝架的,后面不知怎么的就打起来了。”面对询问,黄某盛还对打架事件仍是一副“懵逼”的状态。

2017年7月的一天,黄某盛接到黄某水的电话,说他和阙某鑫因琐事发生口角,让他多带点人来撑场。出于义气,黄某盛便纠集了黄某荣、阙某任、阙某平等3人,在上杭县通贤镇圩上的某烧烤店旁,看到阙某鑫正在和黄某水互殴,于是黄某盛连忙上去劝架,阙某平和黄某荣也正拉开阙某鑫。谁知,在劝架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文与黄某荣发生口角,继而引发两方人员在烧烤店外的三叉路口斗殴,一时陷入混乱。

近日,经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文、黄某祥、黄某德、黄某荣、阙某任、黄某盛、黄某伟、阙某平1年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检察官释法

1、从帮忙劝架到帮忙打架,案件性质如何变化?

劝架者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借劝架名义而伤害另一方,就属于参与打架斗殴,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另外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积极赔偿对方受到的伤害。

帮人打架者致他人轻伤以上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构成刑事犯罪,则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轻微伤以上、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如果是双方聚众斗殴,则涉嫌聚众斗殴罪。

2、帮人打架者会怎么判?

首先,应年满16周岁,且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致他人轻伤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3

帮朋友撑场面纠集人

结果自己被判得更重

“我只是帮朋友叫人来撑下场面而已,根本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打架,结果我判得比别人都重。”范某在法庭宣判时后悔不已。

案发前,黄某在路边看到骑车路过的邱某助力车上挂了一个创意配件,便心生歹念到邱某停车处将该配件卸下装在自己车上,邱某发现后到黄某住处车库将配件拆回。次日晚,双方因此事默认达成斗殴合意,黄某纠集范某、王某等人并安排其携带刀、棍等械具,范某又纠集丘某、李某、丁某、马某等10多名未成年人前来帮忙;邱某则纠集4名未成年人并在路边捡上木棍。

双方在上杭县水西渡大桥加油站旁对峙,口角争执后黄某一方持刀、棍冲向邱某一方,邱某一方势单力薄,见状便分头逃跑,范某持刀追砍张某,致其左肘部受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邱某、范某、王某、丘某、李某、丁某、马某1年1个月至3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范某积极组织、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并将他人砍至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被告人黄某、邱某纠集多人持械斗殴,被告人王某、李某、丁某、马某积极参与斗殴,分别获刑1年1个月至3年不等。(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

检察官释法

涉嫌聚众斗殴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三个案例足以看出动手打人的成本有多大。检察官提醒,遇事需冷静,动手并非解决问题的途径。此外,在生活中应谨慎交友,切勿被朋友义气冲昏头脑, 要多学习法律知识,莫要心存侥幸,甚至轻信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做出让自己悔恨、家人痛心的行为。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杭检宣

值班编辑:龚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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