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那是伸張正義的俠士行爲。現如今,法治社會已經不是你魯莽動手的年代,可是很多人在動手之後,卻對判決結果表示不理解。

“我只是個勸架的,怎麼就成了幫手?”“我只是替朋友出頭,怎麼判得比別人重?”“我想得到對方的諒解,該怎麼辦?”這些問題確實很需要釐清其中的法律關係,就讓我們跟着上杭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好好學習下關於打架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吧!

01

酒後衝動毆打女友

寫下諒解書被取保

林某慶因誤會女友林女士與他人關係密切,酒後一時衝動毆打了林女士,清醒過來後及時將她送醫,經鑑定林女士傷情爲輕傷二級。事後,林某慶非常後悔,表示願意賠償,希望取得她的諒解,但因賠償數額不一致一直協商不成。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林某慶因自身患有疾病在看守所民警監管下住院就醫。該院駐所檢察官仔細閱卷後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了解,經過數次積極調解,林某慶主動增加賠償數額,取得林女士諒解,雙發達成和解,當場寫下諒解書。

取得被害人諒解後,林某慶向檢察官提出爲了方便就醫,希望能取保候審。經該院進行嚴格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後,認爲林某慶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提出了變更強制措施意見並被採納,林某慶的病得到了更好的醫治。經過上杭縣檢察院檢察官釋法說理、積極調解,一起故意傷害案達成和解。

檢察官釋法

1、林某慶毆打女友的行爲構成什麼罪名?

林某慶已年滿16週歲,已達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諒解書對於在押人員意味着什麼?

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文件。在押人員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被害方出具諒解書的,人民檢察院在對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時,可以作爲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以及辦案機關是否採納建議的依據之一。另外,諒解書也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處罰時作爲酌情從輕處罰的依據。

02

從勸架變成打架

觸刑律終受刑罰

“一開始我們是要去勸架的,後面不知怎麼的就打起來了。”面對詢問,黃某盛還對打架事件仍是一副“懵逼”的狀態。

2017年7月的一天,黃某盛接到黃某水的電話,說他和闕某鑫因瑣事發生口角,讓他多帶點人來撐場。出於義氣,黃某盛便糾集了黃某榮、闕某任、闕某平等3人,在上杭縣通賢鎮圩上的某燒烤店旁,看到闕某鑫正在和黃某水互毆,於是黃某盛連忙上去勸架,闕某平和黃某榮也正拉開闕某鑫。誰知,在勸架過程中,被告人黃某文與黃某榮發生口角,繼而引發兩方人員在燒烤店外的三叉路口鬥毆,一時陷入混亂。

近日,經上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文、黃某祥、黃某德、黃某榮、闕某任、黃某盛、黃某偉、闕某平1年至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檢察官釋法

1、從幫忙勸架到幫忙打架,案件性質如何變化?

勸架者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借勸架名義而傷害另一方,就屬於參與打架鬥毆,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另外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積極賠償對方受到的傷害。

幫人打架者致他人輕傷以上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構成刑事犯罪,則涉嫌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輕微傷以上、或者持械隨意毆打他人,屬於“擾亂公共秩序”,涉嫌尋釁滋事罪;如果是雙方聚衆鬥毆,則涉嫌聚衆鬥毆罪。

2、幫人打架者會怎麼判?

首先,應年滿16週歲,且已達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致他人輕傷以上”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03

幫朋友撐場面糾集人

結果自己被判得更重

“我只是幫朋友叫人來撐下場面而已,根本不是因爲自己的原因打架,結果我判得比別人都重。”範某在法庭宣判時後悔不已。

案發前,黃某在路邊看到騎車路過的邱某助力車上掛了一個創意配件,便心生歹念到邱某停車處將該配件卸下裝在自己車上,邱某發現後到黃某住處車庫將配件拆回。次日晚,雙方因此事默認達成鬥毆合意,黃某糾集範某、王某等人並安排其攜帶刀、棍等械具,範某又糾集丘某、李某、丁某、馬某等10多名未成年人前來幫忙;邱某則糾集4名未成年人並在路邊撿上木棍。

雙方在上杭縣水西渡大橋加油站旁對峙,口角爭執後黃某一方持刀、棍衝向邱某一方,邱某一方勢單力薄,見狀便分頭逃跑,範某持刀追砍張某,致其左肘部受傷。經鑑定,張某的損傷程度爲輕傷二級。

經上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聚衆鬥毆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邱某、範某、王某、丘某、李某、丁某、馬某1年1個月至3年2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範某積極組織、糾集多人持械鬥毆並將他人砍至輕傷,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被告人黃某、邱某糾集多人持械鬥毆,被告人王某、李某、丁某、馬某積極參與鬥毆,分別獲刑1年1個月至3年不等。(涉案人員均爲未成年人)

檢察官釋法

涉嫌聚衆鬥毆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隨意毆打他人,擾亂公共秩序”涉嫌尋釁滋事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三個案例足以看出動手打人的成本有多大。檢察官提醒,遇事需冷靜,動手並非解決問題的途徑。此外,在生活中應謹慎交友,切勿被朋友義氣衝昏頭腦, 要多學習法律知識,莫要心存僥倖,甚至輕信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做出讓自己悔恨、家人痛心的行爲。

作者:福建法治報記者 陳章羣 通訊員 杭檢宣

值班編輯:龔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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