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成立空殼公司,虛構自己取得商鋪所有權的事實,以投資經營皮草城、兒童樂園等項目爲由,並許以高額利息,大肆非法吸收公衆投資1000餘萬,而所謂的投資項目卻是自始至終都未真正上馬。

舟山市定海區檢察院分別以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對犯罪嫌疑人楊某、韓某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一審判處韓某有期徒刑三年。

報案人變犯罪嫌疑人 自投羅網牽出非法集資大案

“公安局嗎,我被非法拘禁了……”2017年9月27日,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區分局報警電話響起,報案的是一名楊姓男子 ,聲稱自己被多人非法控制在定海某賓館內。

公安機關接警後展開調查,發現事實遠沒有報案人楊某所說的那麼簡單。現場十多名羣衆情緒激動,聲討被控制的楊姓男子騙了他們的錢,還玩起了失蹤。

隨後,羣衆代表王波等人講述了他們的被騙經歷。

2015年7月初,王波接到一個推銷電話,對方稱在定海白泉鎮某商業廣場有旺鋪招租。手頭有部分閒錢的王波便想去了解一下。一名自稱寧波某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的韓姓男子接待了他,並向王波介紹了商鋪投資模式:他們公司名下有大量商鋪可以轉讓使用權,投資者承租後再返租經營權給他們,這樣投資者可以賺得至少8%的年化收益。王波實地參觀了商鋪後,覺得項目不錯,決定投資。

按照按雙方簽訂的商鋪使用權轉讓合同,王波賺取租金差價的同時,要向寧波某置業有限公司支付租賃使用權轉讓金,每間商鋪根據面積大小,以7500元每平方的價格付轉讓金。王波先後投資了9間商鋪,總計88萬餘元,這是其畢生積蓄以及來自朋友的10萬元。

簽訂合同後的一年多時間裏,王波每月都能拿到七、八千元的租金收益,這曾一度成爲他向親朋好友炫耀的投資好渠道,但好景不長,2017年4月份,王波與衆多投資者發現應如期支付的租金收益沒有到賬,當他們趕到該公司辦公點時,已經是 “鐵將軍”把門。

王波等投資者慌了神,四處尋找該公司的負責人楊某,終於在2017年9月27日這一天,發現了他的行蹤。衆多投資者將楊某團團圍住向他索要錢款,楊某無法脫身,於是就有了那通報警電話,也正是這通電話,牽出了一樁非法集資大案。

公安機關立案展開偵查,隨後的幾天了裏,被害人紛至沓來,到公安機關做筆錄的就有60餘人,涉案金額達1000餘萬。

楊某究竟有怎樣的魔力,能獲得這麼多人的擁躉?隨着楊某的到案,這場龐氏騙局得以還原。

楊某37歲,麗水青田人,2014年至2016年間,其先後註冊成立了寧波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寧波某置業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6年間,楊某以這兩家公司的名義在定海白泉某商業廣場做起了“旺鋪招租”的生意。爲了讓公衆投錢進來,楊某可謂煞費苦心。

他專門招聘了江蘇籍的韓某擔任其公司總經理,幫其打理此塊業務。此外,還招聘了20餘名工作人員,通過打電話、散發傳單、向媒體投放廣告等開展大肆宣傳。

“只要4萬元就能在舟山做房東,包租20年,月月收租金……”其廣告文案聲稱,公司將在舟山投資經營某品牌皮草城、兒童樂園等項目,投資者只要投資商鋪並返租或者合夥入股,就能獲得高達8%至18%的年化收益,且本息短期內隨用隨取,沒有任何風險。

在種種包裝、宣傳之後,楊某的“衆籌”項目也就越來越有模有樣,加之在高額固定收益的誘惑下,民衆紛紛將錢投了進去。

“合同上明確說明了商鋪所有權爲楊某。”投資者李東說,像他一樣的投資者們正是看到了楊某雄厚的實力,才放心將錢投了進去。依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定規定商鋪使用權轉讓期限爲20年,“不過我們約定4年後可以選擇終止合同,到時將會返還投資人支付的商鋪使用權轉讓金和收益金。”在種種看似很靠譜的允諾下,李東先後參與了商鋪返租與合夥入股兩種投資方式,共計近70萬元。

然而隨着調查的深入,偵查人員發現楊某大張旗鼓向界宣傳的擁有多家商鋪的產權,其實是一場騙局,商鋪並不是其購買,他只是在白泉某商業廣場租了幾個面積較大的店鋪,再劃分成衆多小商鋪,這些商鋪的租期最長只有5年,而他與投資者們簽訂的商鋪使用權期限卻長達20年之久。

非吸還是集資詐騙?檢察官撕開詐騙假面

2017年12月29日,公安機關將楊某、韓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移送定海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因此案涉及被害人人數衆多,涉案金額之大,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在審查起訴階段,定海區檢察院指派了辦案經驗豐富的員額檢察官辦案組,專門辦理此案。辦案檢察官仔細審查後發現,楊某向公衆非法集資來的錢只有很小一部分用於項目建設,其向外界宣稱的經營的多個項目自始至終都未實際經營。楊某的種種行爲及資產狀況等客觀證據,說明其不僅僅是投資失利那麼簡單,極有可能楊某從頭到尾都在“導演”一出“空手套白狼”的把戲,涉嫌集資詐騙。

通過閱卷和訊問,辦案檢察官及時發現了楊某在整個融資過程中的非法佔有的主觀意圖,並針對發現的案件中資金流向、用途等證據薄弱環節,引導偵查機全面的蒐集證據,進一步完善了犯罪嫌疑人的銀行賬單明細、公司登記基本情況等證據鏈。最終,從客觀證據推主觀意圖,認定楊某在吸收資金的過程中即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其行爲應當構成集資詐騙罪。

定海區檢察院以楊某涉嫌集資詐騙罪,韓某作爲工作人員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後。定海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及案件性質全部予以採納,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一審判處韓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同時,被告人楊某、韓某還被責令退出全部贓款,發還被害人。

來源:舟山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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