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商業標識混淆行爲都能適用新反法嗎?

仿冒商業標識混淆行爲都能適用新反法嗎?

黃璞琳

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對仿冒商業標識混淆行爲立法規制時,刪除了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情形。據工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起草說明》,以及工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局長楊紅燦2017年11月4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組織的有關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專題解讀的新聞發佈會上的發言,立法意圖是將《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進行銜接與切割,對於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由《商標法》進行規制,不再由《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

同時,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至(三)項所列舉被仿冒的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時,都採取了不完全列舉加“等”字兜底的方式。其第(四)項則進一步明確規定爲“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爲”。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2017年10月31日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在第六條第(一)項“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後面加“等”字,就是爲了“涵蓋實踐中的其他商業標識”。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於2017年11月4日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在第六條增加兜底的第(四)項,就是爲了涵蓋“實踐中還存在其他形式的混淆行爲”。

所以,除了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外,仿冒商業標識混淆行爲都可適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進行規制。對於商標(包括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與其他商業標識(包括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企業或者組織名稱、自然人姓名等,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之間產生的仿冒衝突,以及其他商業標識之間惡意仿冒行爲,只要足以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除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外,都可以適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進行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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