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商业标识混淆行为都能适用新反法吗?

仿冒商业标识混淆行为都能适用新反法吗?

黄璞琳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仿冒商业标识混淆行为立法规制时,删除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情形。据工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以及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2017年11月4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的有关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解读的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立法意图是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进行衔接与切割,对于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商标法》进行规制,不再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同时,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所列举被仿冒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时,都采取了不完全列举加“等”字兜底的方式。其第(四)项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2017年10月31日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在第六条第(一)项“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后面加“等”字,就是为了“涵盖实践中的其他商业标识”。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于2017年11月4日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在第六条增加兜底的第(四)项,就是为了涵盖“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混淆行为”。

所以,除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外,仿冒商业标识混淆行为都可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进行规制。对于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包括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企业或者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之间产生的仿冒冲突,以及其他商业标识之间恶意仿冒行为,只要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外,都可以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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