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可嘆又可悲!晉江:87歲母親一紙訴狀 告64歲養子不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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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歲母親顏某一紙訴狀,將64歲養子黃某告上法庭請求支付贍養費。昨日記者從晉江法院瞭解到,該院近期一審審結這起贍養費糾紛一案,依法判決黃某每月向顏某支付贍養費500元,並支付顏某醫療費6235.61元。

母親:養子月領退休金7000多元

原告顏某,87歲,晉江安海人;被告黃某,64歲,系顏某的養子。因黃某不履行贍養義務,顏某一紙訴狀狀告黃某請求支付贍養費。

顏某訴稱:其與丈夫於1955年收養黃某,後其又與丈夫生育長女黃某真、次女黃某紅,三子女均已成家立戶;現其年齡大了、體弱多病,也喪失勞動能力,需不定時住院治療及常年服藥,生活不能自理,平常飲食起居需他人護理照顧;但黃某成家後拒不贍養她,且不支付贍養費,自己一直由兩女兒贍養。

顏某認爲,長女黃某真無經濟來源,次女黃某紅每月領取退休金1300元。而黃某退休後每月領取退休金7000多元,家庭經濟條件優越,應履行贍養義務,故請求法院判決:黃某承擔其三分之一的生活費,即每年給付生活費8335元;黃某應承擔其三分之一的護理費,即每年支付護理費16261元;黃某應承擔其三分之一的醫療費,即8805元。

養子:其婚後有支付贍養費

黃某辯稱:因兒媳患胃癌晚期,現家庭經濟困難;去年9月27日至10月1日,顏某住院期間花費的醫療費25721.26元已報銷7739元;其未成年時期系由生父母和養父母共同撫養;其於1985年結婚,婚後顏某長期居住在兩個親生女兒家裏,未幫助其操持家務,但他均有支付贍養費;顏某每月領取750元遺屬補助費及200元的街道補助費,總計950元。

同時,黃某稱:顏某在安海醫院住院期間,費用幾乎由他負擔,並由其看護;顏某在晉江市醫院住院5天,其亦支付醫療費3000元;顏某兩女兒收入豐厚,生活優越;顏某身體健康,無需護理。

判決:養子每月支付500元贍養費

晉江法院經審理查明:顏某現年歲已高,無勞動能力,黃某作爲其兒子,系一個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顏某主張每年支付三分之一生活費即8335元偏高,法院酌定黃某按每月500元的標準支付贍養費。顏某主張黃某每年支付三分之一護理費,但該費用未實際發生,依法不予支持。

顏某因病治療自行負擔醫療費18706.84元,黃某應承擔三分之一,即6235.61元,黃某主張已支付醫療費,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法院對黃某的辯解不予採納。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介紹,贍養老人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而且也是法律規定的應盡法定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

泉州晚報社新媒體中心出品、來源:泉州晚報

記者:吳水保  通訊員 丁盛立 陳曉穎 尤燕玲、編輯:莊悅、審覈:陳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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