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强拆偷拆等非法拆迁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房屋财产权益,更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今天我们通过一个2018年的典型案例,聊聊房屋被偷拆强拆,该向谁索赔?安某的房屋被强拆,没有哪方承认,行政主体不明确,应该去告谁?

安某的房屋被强拆,没有哪方承认,行政主体不明确,应该去告谁?

第一部分:案例故事

经常听说有这种现象,拆迁户的房子被偷拆强拆了,哪方都不承认,不愿意承担责任。在2016年11月,家住在郑州的安某也遇到这类事情,安某在没有谈妥补偿事宜之时,他的房屋突然被强拆了。不知该起诉谁?安某曾以郑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被法院驳回。但是下发过“拆除通知书”的龙王办事处又不具备主体资格,并且一直不承认实施了偷拆行为。经过法院的查明事实,最后推定出被告,拆迁户获得胜诉。这个案子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既能遏制偷拆强拆的非法行为,维护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为以后的相似案例提供审判依据。

安某的房屋被强拆,没有哪方承认,行政主体不明确,应该去告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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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航空港区管委会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安某房屋被拆除系因实施园博园项目建设所涉土地征收,拆除行为由龙王办事处组织实施。安某的委托代理人汪庆丰律师、陆迦楠律师认为,航空港区管委会辩称涉案土地征收已完成,村委会有义务交付净地,但龙王办事处及龙王办事处龙王村委会均不具有征收土地的职权,其所作决定均系为配合航空港区管委会完成土地征收。同时,龙王办事处是航空港区管委会的派出机构,航空港区管委会拥有省辖市级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承担区域内社会管理职能,是具有行使政府部分职能的行政机关,为其辖区内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本案中,龙王办事处没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故其拆除安某房屋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航空港区管委会承担,航空港区管委会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有享受补偿安置的权利。航空港区管委会所辩称的集体土地的征收对象为村集体有失全面,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航空港区管委会在未与安某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强行拆除了其房屋,并且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拆除行为违法。综上所述,航空港区管委会拆除安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安某的房屋被强拆,没有哪方承认,行政主体不明确,应该去告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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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对于违法偷拆强拆行为,谁是被告?向谁索赔?

1、争议焦点(1)谁拆了安某的房屋?

航空港区管委会认为:管委会的下属龙王办事处虽对安某下发过书面拆除通知,但没有实施拆除行为。航空港区管委会也没有授权或委托其他主体实施拆除行为。被拆迁人安某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龙王办事处,或者航空港区管委会对其房屋实施了拆除。由于龙王办事处下发的“强制拆除通知书”并没有实施。如果认定航空港区管委会为适合被告,缺乏事实依据。

2、争议焦点(2)无人承认的强拆行为,该由谁来负责?

(1)、房屋被偷拆之后,安某曾以郑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航空港区管委会拥有省辖市级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承担区域内社会管理职能,龙王办事处的行为应当以航空港区管委会为被告。

(2)、楹庭认为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对公民的重大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影响,无论从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法律精神上,都应当至少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从实施情况看,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都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进行,而办事处、村委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行为,都是县级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的,这些行为从法律上应当视为委托,由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如果不这样认定,会助长违法强制行为,造成被拆迁人索赔的困难,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因此,让至少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是社会的需要。同时能保护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安某的房屋被强拆,没有哪方承认,行政主体不明确,应该去告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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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庭提示您: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说,当您认为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尽快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途径进行法律救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如果您没有与该政府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政府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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