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慌,基民告銀行贏回全部損失 故事是這樣的,一位風險測評爲穩健性的基民,通過北京一建行做起了投資理財,後來在銀行人員建議下,在2015年6月2日花了96.6萬買了一款股票型的基金:深圳某家基金公司旗下的中證軍工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1.你自2010年以來一直通過建行恩濟支行購買其發行的理財產品,應該知道基金理財是由較大風險的。

基金高位買進虧了57幾萬咋辦?不慌,基民告銀行贏回全部損失​故事是這樣的,一位風險測評爲穩健性的基民,通過北京一建行做起了投資理財,後來在銀行人員建議下,在2015年6月2日花了96.6萬買了一款股票型的基金:深圳某家基金公司旗下的中證軍工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

​很不幸,王翔女士成功在暴跌前的最高點買進該款基金,兩個月的功夫大盤從5178點夭折到2850點,然後又到了2638點。可以想象個股是多麼的慘烈,不忍直視。

這種背景下,王女士96.6萬進去自然虧損不少。王女士在2015年並沒有太理會大盤的暴跌,覺得與自己無關。

​等到2016年初想用錢的想要贖回基金的時候,她才發現:哇!這款產品風險這麼高,自己都虧了30好幾萬,趕緊要贖回啊。

​銀行卻告知:不慌,跌了這麼多,會漲回來的,等等吧。

​等一天,兩天、一個月......焦急的王翔女士發現已經累計虧損超過50多萬,心急如焚加恐懼,想要強行贖回,銀行還不同意。

​王女士只有投訴上級單位,最終在2018年3月28日贖回,該產品已虧損576481.95元,虧損超過60%。

​後來王女士去法院告了建行:要求賠償本金損失,還要把2年多的利息支付給自己。

​王女士這頓操作,是該家建行,乃至基金公司都很少遇到的。本來基金炒作或者股票炒作,都是有風險,簽訂合同也會有風險提示的,你情我願的買賣。

​但是很幸運的是,王女士在一審、二審都贏了。建行不服上訴到最高院,被駁回維持原判。

​那麼法院這麼支持王女士的原因支撐點有那些?

​1.2015年6月2日買進基金做風險測評時候,最終結果:爲穩健型,本金10%以內的損失”會出現明顯焦慮。但理財經理卻推介了“風險較大”的“經評估不適宜購買”的理財產品。

​2.在整個操作購買的過程中,建行恩濟支行的工作人員均未向王翔告知及解釋該理財產品系股票型基金,且爲第三方發行的產品。

​3.也沒有展示給王女士看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建行恩濟支行未向王翔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沒有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應認定建行恩濟支行具有侵權過錯。

但是銀行自己也有很充分的反駁理由:

1.你自2010年以來一直通過建行恩濟支行購買其發行的理財產品,應該知道基金理財是由較大風險的。

王女生作爲金融案件審判領域的專家,有高於社會普通人的金融投資專業知識,具有相對豐富的投資經驗。

​2.你買這隻股票基金前2個月還買了只中風險基金,最終盈利24.19萬,應當作爲不當得利返還給建行恩濟支行。

​意思就是:做理財產品,本來風險自負。不能將虧損的基金歸責於恩濟支行,但是將其他基金和理財產品的盈利歸於自己。

​對於建行的反駁,作爲法律人士的王女士反駁到:建行恩濟支行混淆了法律專業知識與證券投資專業知識的界限。而且自己2015年4月份投資賺錢的那個基金,是有合法依據,談不上不當得利返還。

當然,這個案件既然最高院駁回維持原判,對於基金公司、銀行銷售的警示意義還是很大。

​不久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共計6條。

​核心內容包括:賣方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遭受損失的,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銷售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等。

​買者自負的前提是賣者盡責。基金代銷機構要嚴格執行銷售適當性管理辦法,準確的識別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推薦合適的產品。

​但是很顯然,這家銀行有故意誘導穩健性投資者去買中風險產品,這就是一個違規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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