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信息公開答覆,不可小看……

   在房屋、土地徵收維權活動中,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價值不言而喻:首先,政府信息公開是獲取具體行政行爲有關信息的重要來源。對於非公開政府信息,例如各類規劃許可證、土地出讓合同、政府報批文件與批覆文件等。作出這些許可證、合同、文件的行爲,便是符合《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可訴、具體的行政行爲。律師需要通過展開政府信息公開程序,才能獲得此類具體行政行爲的具體信息,對症下藥,進一步展開訴訟程序;其次,政府信息公開是計算起訴期限的起始點。因此,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能夠起到重新計算起訴期限的作用,可以幫助委託人使本應由於超過起訴期限而歸於失效的訴訟權利重獲新生,這也是訴訟程序法保障行政相對人訴權的題中應有之義;再次,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也從某種程度上起到了對行政機關的督促作用。若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爲,根本沒有或無法提供相關政府信息予以佐證,則可以輕易的得出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結論,迫使行政機關放棄其作出違法的行政行爲。

合法合規信息公開答覆的外在形式

   既然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有上述諸多作用,委託人理應對政府信息公開的過程和結果高度重視。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二十四條之規定,政府應對政府信息公開予以答覆。筆者認爲,此處“答覆”應採取限縮解釋,並取“書面答覆”之意,概因政府信息內容通常較爲豐富、嚴謹,同時爲了保證信息公開行政行爲的可查性與嚴謹性,信息公開答覆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答覆。書面答覆應當包括兩項內容:(1)政府信息公開答覆函;(2)被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實務中,部分政府部門對信息公開工作不夠重視,流程存在瑕疵,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以口頭、電話方式告知申請人前往指定地點自行復印、拷貝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而不以書面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公開答覆函。這種信息公開程序看似充分保障了申請人的權利,但實際上存在諸多問題,極可能使政府信息公開的成果歸於無效。

   信息公開答覆函雖然沒有記載申請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但其所載的其它內容卻具有重要的證據價值。信息公開答覆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政府信息公開答覆函文號信息;

   (2)申請人姓名;

   (3)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與申請事項;

   (4)政府信息公開答覆信息:若存在相關信息,則通常會予以列明所包含的信息內容;若不存在相關信息,則會予以釋明;若政府信息應當由其他部門予以公開或已轉交到其他部門,則會告知對應部門;若由於商業機密、個人隱私、內部管理信息等原因不予公開,通常會予以釋明;

   (5)政府信息公開答覆函的作出機構、作出時間與機構法人印章;

   (6)其他政府信息公開機關認爲必要的信息。

一紙信息公開答覆函的證據價值

   信息公開答覆函的證據價值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一)證明獲取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二)證明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爲。具體來說:

   (一)按照上文所述,政府信息公開是計算起訴期限的起始點。《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在行政機關本應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例如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在本應依法履行的公開程序上存在瑕疵或根本未予公開時,則信息公開答覆函上所載明的信息公開時間,即是申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爲的具體時間,行政案件的起訴和複議期限即以該信息公開時間開始起算,而不以涉案行政行爲的作出時間或公告時間起算。

   因此,信息公開答覆函可以稱爲是開啓行政訴訟程序的“沙漏的鑰匙”。爲了保證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無論行政機關是否公開政府信息,都應出具信息公開答覆函或告知函,而不能簡單的以口頭、電話等形式,使行政行爲無據可循。

   (二)信息公開答覆函中所載的答覆信息(文中答覆內容第(4)項),也是我們提起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爲訴訟的重要依據。答覆信息中包含了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不予公開的理由,若提起行政訴訟,則應抓住答覆信息中列明的理由展開論點,政府部門也需要對該理由成立與否承擔舉證責任。例如:以“相關政府信息不存在”爲由拒絕公開,政府應舉證證明其已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盡到合理檢索的義務。若無法舉證,便不能證明“相關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事實,政府將承擔敗訴的後果;又如,以“政府信息屬於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內部管理信息等”理由不予公開,政府也需要對該信息屬於不宜公開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內容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信息公開答覆函也可稱爲信息公開不作爲行政訴訟的“放大鏡”,透過信息公開答覆函中的答覆信息,可以清楚的辨別政府不予答覆的理由能否成立,方便律師進一步開展信息公開程序,或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

律師提示:書面信息公開答覆須高度重視

   綜上所述,信息公開答覆函是值得各位被徵收人予以高度重視的官方文件。從形式上看,它雖然僅是類似“告知書”性質的函件,但是其一方面提升了政府信息公開流程的規範程度,另一方面也爲信息公開申請人提供了充分的證據。在明律師提醒大家,政府口頭、電話告知您親自前往政府部門索取相關信息公開文件,您也應要求政府作出信息公開答覆函,來保證自己所取得文件的可訴性;若政府以各種方式與理由,不提供信息公開答覆函,您應做好相關錄音,同時記錄並保存好相關錄音的獲取時間或電話通話記錄,以證明您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具體時間;若政府提供了信息公開答覆函,但並未提供相應的政府信息,您可以根據信息公開答覆函上的內容,向可能保存政府信息的單位申請公開,或提起不作爲訴訟;而對於既不提供信息公開答覆函,也不予進行信息公開的,那則是證據確鑿的信息公開不作爲行爲,您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保障自身獲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權利。

作者丨於易生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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