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這也意味着如果李大爺的兒子失去支付贍養費的能力,只要李大爺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具有相應的供養能力,李大爺也可以要求他們承擔贍養義務。畫水司法所工作人員告訴李大爺,如果他了解的情況屬實,那麼兒子的理由不能成立,必須向他支付贍養費。

東陽老人李大爺最近總是愁容滿面,沒有收入來源,而兒子卻拒絕給他生活費,日子不好過。“我能不能把兒子告上法庭?”近日,李大爺來到市司法局畫水司法所,向工作人員諮詢。

李大爺今年82歲,一直靠着以前的積蓄度日。

早幾年,李大爺的生活還算過得去,可後來老伴患重病,治病花去了大半積蓄。

老伴走後,李大爺的身子也是一年不比一年,積蓄快見底了。李大爺不得不向獨子求助,希望他能幫自己承擔一部分生活、醫療費用。

但兒子以沒有多餘的生活費,且以自己年滿60週歲、沒有勞動報酬爲由,拒絕了李大爺。

可李大爺瞭解到的情況和兒子說的有出入,兒子有養老金、房租收入等,維持正常生活外應該還有結餘。

親生兒子如此,李大爺越想越傷心。

畫水司法所工作人員告訴李大爺,如果他了解的情況屬實,那麼兒子的理由不能成立,必須向他支付贍養費。

《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以血緣關係的存在爲基礎的,不論子女是否年滿60週歲、有無經濟來源、有無履行能力等。

李大爺的兒子雖已60週歲,但年齡並不能改變他與李大爺之間的血緣關係,也不能否定彼此之間存在的贍養權利與義務。如果兒子拒不承擔贍養費用,李大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依法判決並強制執行。

此外,我國《婚姻法》第28條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這也意味着如果李大爺的兒子失去支付贍養費的能力,只要李大爺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具有相應的供養能力,李大爺也可以要求他們承擔贍養義務。

監製:呂國賓、韋麗潔

來源:畫水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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