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

近日,賀蘭縣的張先生由於無法忍受妻子的暴力行爲,無奈之下向賀蘭縣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法院判令妻子“離自己遠一點”。法官審查認爲張先生的申請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簽發了人身保護令,這也是賀蘭縣法院發出的第一份以男性爲保護對象的人身保護令。

案情

2018年7月20日,張先生到法院起訴離婚。因張先生與妻子趙女士結婚多年且育有一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妻子當庭表示不同意離婚。法官審理後認爲妻感情尚未破裂,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之後,夫妻二人又因共同財產處置問題產生矛盾,張先生再次將趙女士訴至法院。得知又被丈夫起訴的趙女士惱羞成怒,到張先生的住所處辱罵、毆打併致其面部被抓傷。鑑於妻子趙女士在婚後多次爭吵中都有暴力傷害行爲,張先生決定不再忍耐,向法院請求籤發人身保護令。法官經過審查認爲,張先生的申請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遂向張先生簽發了人身保護令。

傳統觀念中,女性往往是家暴的受害者,但男性遭家暴的現象也不容忽視。賀蘭法院法官表示,《反家庭暴力法》爲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法律對所有家庭成員都一視同仁,法院將依法對遭受暴力傷害的任何家庭成員給予同等保護。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爲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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