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二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這批案例主要集中在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其中相關案例明確:被搶奪、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爲不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對子女依法享有的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而且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應當堅決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特別是身體暴力,不僅會對其心理產生巨大沖擊,還可能因被遷怒、誤傷等原因受到身體傷害,長此以往甚至可能形成“以暴力解決一切”的錯誤觀念,對其成長有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出於健康成長的考慮,未成年人可以由其近親屬或者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等有關部門代爲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蔡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爲爭奪撫養權,蔡某某的父親先是暴力搶奪、藏匿蔡某某,導致年僅四歲的蔡某某近三百天未見到母親;後不顧蔡某某哭喊阻止,暴力毆打蔡某某母親,同時造成蔡某某面部受傷,導致蔡某某因極度缺乏安全感等心理問題接受心理治療。此案中,儘管父親的暴力毆打對象並不是孩子,搶奪行爲也與典型的身體、精神侵害存在差別。但考慮到孩子作爲被搶奪、藏匿對象和暴力行爲目擊者,其所遭受的身體、精神侵害與父親的家庭暴力行爲直接相關,法院對蔡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請求予以支持,體現了司法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爲的“零容忍”態度。

此外,最高法有關負責人指出:預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發現是基礎和關鍵。

未成年人因其智力尚未發育完全,自我表達能力欠缺,自我保護能力不強,對家庭特別是父母的依賴程度高,在遭受家庭暴力時難以主動尋求有效救濟途徑。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是除了家庭以外未成年人所在時間最長的場所,老師是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關鍵一環,其是否能夠細心關注、及時報告,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着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發現程度。在唐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唐某某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就是由其所在幼兒園老師在檢查時發現,幼兒園及時履行強制報告義務,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行爲。在彭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學校老師收到彭某某的求助後及時報案,陪同彭某某在派出所做了筆錄,並與婦聯組織進行溝通,處置及時、反應高效,爲防止未成年人繼續遭受家庭暴力提供堅實後盾。

對此,負責人提示孩子們,如果遭受家庭暴力無人可說的,可以第一時間向老師報告;同時,也呼籲廣大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及工作人員,除了教書育人外,保護孩子身心健康是職責所在,更是託舉孩子幸福人生的善舉。對未成年人而言,學校及老師在其無家可歸的危難情況下,及時伸出援助之手,將成爲其以後面臨人生困難的溫暖底色和強大支撐。

另一種對未成年子女傷害較大的案件則是父母離婚案件,對此,最高法提出:離婚糾紛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已滿兩週歲、已滿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有其各自優先考量因素,但這些因素均要遵循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爲阻隔家庭暴力行爲的代際傳遞,避免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受到身體、精神侵害,一般不宜由施暴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如在劉某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案中,法院考慮到九歲兒童存在意思搖擺、意見多次反覆的情況,從最有利於其成長角度判令由母親直接撫養。在韓某某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考慮到韓某某處於由單親撫養的生活環境,法院在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基礎上,特別增加了一項措施,即暫時變更直接撫養人,將未成年人與原直接撫養人進行空間隔離。這不僅可以使人身安全保護令發揮應有功效,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更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此外,最高法還警示父母切勿以愛之名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不僅要引導孩子學知識、長本領,更要幫助孩子形成良好品德和行爲習慣。但現實中,有的父母片面以學習成績爲唯一目標,忽視孩子正常的身體、心理成長規律;有的父母片面理解“愛之深,責之切”,動輒以打罵方式對孩子進行管教;有的父母不考慮孩子的真實意願,強行推行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還有的父母將工作、生活中積累的壓力和負面情緒不自主地宣泄到孩子身上。這些身體、精神侵害行爲,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比如,在吳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父親“望女成鳳”的迫切心情,很多家長都深有體會,但其採取的凍餓、斷絕與外界交流等方式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違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禁止出門上學更是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權,名爲“愛”實爲“害”,必須在法律上對該行爲作出否定性評價。法院在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家庭暴力行爲基礎上,還通過責令施暴人接受矯治、對施暴人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等方式給父母“上課”。從根源上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全面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最高法院結合少年審判工作經驗提示廣大父母,每個孩子都是需要被尊重的獨立個體,他們享有包括受教育權在內的基本民事權利。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時,父母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以恰當的方式引導、教育子女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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