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拿公款搞營利 賠了錢財又坐牢

湖南郴州一公司副總經理挪用公款1300餘萬元被判刑

庭審現場

“現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等證據相互印證、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實被告人黎某利用擔任郴州市保安公司副總經理、財務部負責人、會計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1300餘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犯罪事實。”9月12日,湖南省郴州市甦仙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黎某挪用公款案,甦仙區檢察院指派的公訴人劉力當庭發表公訴意見。這是2018年郴州市甦仙區監察委向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的第一例職務犯罪案件。黎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追繳其挪用未還的公款1100餘萬元。

經查,2011年1月至2018年2月,黎某利用其管理、控制郴州市保安公司公存賬戶和負責財務做賬的職務便利,通過篡改銀行單據和銀行存款對賬單的方式,應付單位審計檢查,分91筆從保安公司公存賬戶轉款至個人賬戶,共挪用1300餘萬元用於購買股票、炒期貨、藥品銷售以及項目運營投資等活動,至案發還有1100餘萬元未退還。

貪念源自一個U盾

碩士研究生畢業的黎某成長之路可算平坦。1996年,她開始擔任郴州市保安公司會計,2004年被保安公司任命爲財務部經理,2012年被任命爲保安公司副總經理,分管財務併兼任財務部經理、會計。事業上的順利讓黎某自我感覺良好。

保安公司的工商銀行賬戶只有一個U盾,其他銀行賬戶有兩個以上U盾,都由黎某保管,公司轉賬只能在臺式電腦上操作,所以黎某在自己辦公室操作就可以轉賬。平時喜歡炒股的她認爲這是天賜良機,覺得把公司的公款轉入個人賬戶似乎是件很容易的事。

2011年1月4日,黎某第一次登錄郴州市保安公司公存賬戶工商銀行賬戶的網上銀行,使用其保管的U盾直接進行網銀轉賬操作,挪用公款50萬元至其個人建設銀行賬戶,並在同日將該50萬元轉入其個人的中信建投證券賬戶用於購買股票。

同年1月17日,黎某又從保安公司工行賬戶挪用公款10萬元至個人建行賬戶,並在1月24日將該款項轉入證券賬戶用於購買股票。

自此,黎某一發不可收拾。2016年7月4日,她從保安公司工行賬戶挪用公款13萬元至個人中行賬戶,該公款中的2.1萬元轉至其一農行賬戶後,其中9000元用於購買股票。

“貪如火,不遏則燎原”。黎某一直沒有收手的意思,就這樣,她先後54次共挪用公款813萬元用於購買股票。

不僅買股票還炒期貨

2014年9月1日,黎某從保安公司賬戶挪用公款30萬元至其個人農業銀行賬戶,同日全部轉入浙江新華大宗商品交易平臺賬戶用於炒期貨。9月5日,黎某從保安公司賬戶挪用公款30萬元至其個人農業銀行賬戶,同日又全部轉賬用於炒期貨。挪用公款近乎瘋狂的黎某從未間歇,到2016年11月,她先後18次共挪用公款人民幣317萬元分別在浙江新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廣東貴金屬交易中心等4個交易平臺用於炒期貨。

與此同時,黎某從2012年至2018年3月間,還一直挪用公款用於個人經營藥品,在藥品經營活動中,她分15次共挪用公款15萬餘元。

挪公款補“窟窿”

直到2017年四五月份,黎某挪用公款近700萬元全部虧損。窟窿捅大了,她開始着急起來,每天琢磨如何想辦法填補。這時,黎某認識了某小區開發商肖某,黎某將挪用虧空公款的事情告訴了肖某,肖某要黎某投資一些大項目來挽回損失。

肖某向黎某介紹,他正和朋友李某一起運作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二人負責這個項目融資居間服務等相關事項。肖某要黎某出錢,黎某告訴肖某其出錢都是挪用公款,肖某反覆承諾回報她500萬元好處費,黎某答應了。

在肖某撮合下,2017年11月15日,黎某和這個項目總負責人熊某的公司簽訂了不可撤銷協議。同年11月16日,黎某又和承建公司簽訂了關於墊資支付履約金協議書。這兩份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黎某墊資100萬元履約金,可獲得500萬元風險報酬。協議簽訂後,黎某爲儘早促成項目,獲得500萬元報酬,便挪用公款235萬元進行該項目的運作。另外,黎某還挪用了120萬元給肖某用於其公司運轉和日常開銷。

2011年1月至2018年2月,是黎某瘋狂挪用公款的7年,保安公司公存賬戶上的錢幾乎就成了黎某自己的錢。7年裏,黎某又是如何應付財務審計的呢?每年保安公司都有內部審計,自認爲聰明的黎某都是通過僞造的對賬單來通過審計。她選擇餘額比較簡單或者對賬單不規範的銀行,仿造對賬單,或者直接僞造虛假的對賬單。有一次郴州市國資委對保安公司進行財務審計,由於一些票據丟失沒有做財務憑證,黎某發現公司賬戶上有26萬餘元的資金缺口。爲了應付審計,黎某僞造了一筆支付養老保險金26萬餘元的財務憑據來做賬。後來她將該筆資金轉入個人建行賬戶內。

“黎某作爲一名公職人員,利用工作便利,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該案承辦檢察官劉力提醒大家,“黎某的教訓是慘痛的,警示人們要始終堅守底線,戒除貪慾之心,廉以修身,潔以養性。”

檢察官進一步提示,在職場中,面對各種誘惑要加強自律意識,切勿因一時貪念而觸犯法律葬送前程。對於企業而言,一定要加強崗位審查和財務監督,防止個人權力過大。同時,還要加強對新入職員工的崗前培訓及法律教育,以免爲法治意識淡薄和貪念付出慘痛代價。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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