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曾令俊

一張罰單牽扯出多年前上億元挪用公款大案。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甘南監管分局公佈一則處罰信息,農業銀行合作市支行被罰款30萬元,原因系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與此同時,還有5人被罰,其中,時任該支行副行長楊永喜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10年;時任該支行廣場分理處主任孫長青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這張罰單背後實際是一起挪用公款大案。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孫長青夥同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一名會計蘇某某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性活動,致使相關機構遭受鉅額損失,最終孫長青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判決書顯示,2014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間,孫長青與蘇某某共謀後,蘇某某利用經手、管理合作市房管局財務的職務便利,擅自將合作市房管局十張空白轉賬支票和支付密碼先後提供給了孫長青。

孫長青再結合自己的職務便利,用提供假的餘額對賬單、明細對賬單等手段,分十次以工程款、拆遷款、拆遷安置款的名義將合作市房管局近1.31億元資金轉入其所控制的多個賬戶內。

這些資金大部分被孫長青用於完成其本人或他人存款任務及購買理財產品、股票證券等。其中350萬元供甘南州雪螺旅遊商貿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邵某某長期進行經營活動;1240萬元供甘南州塞納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敏某某峯長期進行營利活動。蘇某某、孫長青案發前已歸還1.20699億元,案發後歸還350萬元。蘇某某和孫長青的犯罪行爲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80.1萬元。

孫長青在法庭上辯稱,提出十張支票,其只使用了兩張,並不認識敏某某、邵某某,對該兩筆的轉賬其不知情,不應計入其犯罪金額。法院認爲根據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以及邵某某的轉款通過馬某某的賬戶等,孫長青的辯解意見不能成立。

法院認爲,被告人孫長青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便利,夥同蘇玲愛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性活動且數額巨大,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嚴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被告人孫長青的刑事責任。

判決結果顯示,至案發前1.31億元已歸還1.20699億元,案發時未歸還1030.1萬元,鑑於孫長青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後積極歸還350萬元(其中孫長青主動退賠150萬元,邵某某歸還200萬元)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由於被告人孫長青與蘇某某的犯罪行爲,導致被挪用的公款680.1萬元至今未追回,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

最終,孫長青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決孫長青違法所得631140.95元繼續予以追繳。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