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推进银行业纠纷仲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开展“大调研大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2018年10月18日下午,武汉仲裁委员会与湖北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在武汉会议中心共同召开了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升仲裁公信力”为主题的“多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交流会。武汉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办党组书记、主任刘健勤,武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李登华,湖北银监局副巡视员胡继红,湖北银监局法规处处长邓超,湖北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主任宋心鹏,以及来自工、农、中、建、交、招等十二家省市分行分管风险处置的副行长、风险处置部门负责人和部分银行业仲裁员共40多人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李登华主持。

武汉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院长苏勤首先通报了前期与湖北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的合作情况以及“调解+仲裁”服务模式的实践及效果,并向参会人员介绍了武汉仲裁委金融仲裁发展状况及仲裁法律制度特点及优势。参会人员围绕目前金融机构纠纷解决、资产风险处置和化解中遇到的“立案难、保全难、执行难”等难点和痛点问题展开讨论,分享了风险资产清收处置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张道德围绕“进一步增强仲裁意识,提高仲裁调解履行率、合同争议解决仲裁条款约定率”的问题,提出了“形式多样,持续宣传;全力推动,亲身体验;抓住节点,约定仲裁;运用典型,扎实推广;总结完善,公布成果”的五条建议。

各家银行代表纷纷表示,在当前经济下行,不良资产处置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应主动寻求多元化解金融风险的方法、路径,转换旧的思维定势,勇于创新尝试,利用好仲裁高效便捷、一裁终局的制度优势。一是仲裁机构要进一步在金融系统中大力宣传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特点和优势。

仲裁委与各银行应加强高层互动引领,借助监管部门、银行纠纷调解中心的推动作用,强化信贷员、客户经理等合同签约人的仲裁意识,注意在合同签订时约定明确的仲裁条款,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债务重组时补充约定仲裁条款。二是各银行应积极着手研究约定仲裁条款的业务类型。

在个人信贷、中小企业经营信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信用证、信用卡、个人理财、资产重组业务、网上快贷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积极运用仲裁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三是各银行应明确仲裁的适用条件

细化操作要求,就仲裁方式运用下发专门文件,适应形势发展要求,配合不良清收,强调应调尽调外,还要强调能裁即裁,调解与裁决相结合。

湖北银监局副巡视员胡继红在会议中指出,仲裁是专业人做专业事,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好工具,各银行应加强仲裁意识,做到知行合一,善加利用仲裁这种工具。调解中心应与仲裁委金融仲裁院进一步加强合作,利用平台的作用拓展处理金融争议解决和不良资产的处置渠道,主动服务好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也要积极用好平台资源。

刘健勤主任最后强调指出,仲裁是为市场而生的,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仲裁制度。仲裁就是专注于做民商事仲裁。市场在哪里,仲裁就在哪里,市场的需求就是仲裁的工作方向。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帮助金融机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一直在探索新路径、新方法、新机制,始终坚持服务理念,并顺应形势发展要求构建网上金融仲裁平台,不断提升处置化解银行业纠纷的能力。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纠纷仲调对接工作机制,是仲裁委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仲裁机构协同金融机构,发挥调解和仲裁在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推动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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