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自Dots機構投資者社區,作者鄭迪、徐子雯,經授權發佈。

今年3月的聯合國麻委會未能爲全球大麻二酚(CBD)熱潮再添一把火。

世界衛生組織(WHO)在今年1月份提出的提案被推遲表決,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締約國認爲需要更多時間考慮。(詳見我們之前的文章《

大麻二酚何時放開管制?聯合國:緩緩,最早年底再說

》)

令人好奇的是,美國,也在認爲”需要更多時間考慮“的國家之列。

衆所周知,美國在2018年底已經通過了新農場法案,使工業大麻在聯邦層面合法化。爲什麼在聯合會麻委會上又”猶豫“了呢?

難道美國對工業大麻CBD”後悔“了麼?當然不是。

經Dots查證,問題的關鍵可能在世衛組織提交的那份具體建議裏。

聯合國推遲表決,暫不放開大麻二酚管制,是WHO的鍋?

其實,世衛組織總幹事在2019年1月24日向祕書長通報了有關大麻和大麻相關物質的建議,一共有以下6條:

(a) 將大麻和大麻脂自《1961 年公約》附表四中刪去;

(b) 將屈大麻酚及其立體異構體(δ-9-四氫大麻酚)加入《1961 年公約》附表一;並將其自《1971 年公約》附表二中刪去,但須麻委會通過關於將其加入《1961年公約》附表一的建議;

(c) 將四氫大麻酚(δ-9-四氫大麻酚的異構體)加入《1961 年公約》附表一,但須麻委會通過關於將屈大麻酚及其立體異構體加入《1961 年公約》附表一的建議;並將四氫大麻酚自《1971 年公約》附表一中刪去,但須麻委會通過關於將其加入《1961 年公約》附表一的建議;

(d) 將大麻浸膏和大麻酊自《1961 年公約》附表一中刪去;

(e) 落實藥物依賴性專家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提出的被認爲是純大麻二酚的製劑不應列入各項國際毒品管制公約附表的建議,在《1961 年公約》附表一中大麻和大麻脂條目下添加一條腳註,內容爲“成分主要爲大麻二酚且 δ-9-四氫大麻酚含量不超過 0.2%的製劑不受國際管制”;

(f) 將含有 δ-9-四氫大麻酚(屈大麻酚)的製劑,即化學合成的製劑,或者作爲藥物製劑與另外一種或多種成分混合而成的大麻製劑,其製備方式使 δ-9-四氫大麻酚(屈大麻酚)無法通過既有手段還原,或還原產量不會對公衆健康構成威脅的,加入《1961 年公約》附表三。

聯合國推遲表決,暫不放開大麻二酚管制,是WHO的鍋?

WHO建議更改的對象包括:大麻與大麻脂,屈大麻酚及其立體異構體(δ-9-四氫大麻酚),大麻浸膏和大麻酊,純大麻二酚的製劑。

概括說來就是,WHO建議將大麻及其相關的幾個物質分別從《1961年公約》的幾個附表中刪除,而不僅僅是把大麻二酚(CBD)刪除。

《1961年公約》一共有四個附表,所列物質的定性及輕重程度各有不同。

聯合國推遲表決,暫不放開大麻二酚管制,是WHO的鍋?

聯合國推遲表決,暫不放開大麻二酚管制,是WHO的鍋?

聯合國推遲表決,暫不放開大麻二酚管制,是WHO的鍋?

Dots查閱了《1961年公約》附表全文,發現大麻和大麻脂的確列示在附表一和附表四中,大麻浸膏和酊出現在附表一中。

聯合國推遲表決,暫不放開大麻二酚管制,是WHO的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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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和附表四都屬於性質比較重,各國監管比較嚴,各國法律對它們的定性也不盡相同。

因此而WHO建議把大麻浸膏和大麻酊、大麻和大麻樹脂分別從附表一、附表四中刪除,可能有些國家覺得暫時還不能刪,即使要刪也需要更多謹慎論證。

以中國爲例。中國將大麻列爲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並通過《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戒毒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管制。《刑法》第357條中規定,大麻和大麻樹脂、大麻浸膏和大麻酊(Cannabis and Cannabis Resin and Extracts and Tinctures of Cannabis)、以及四氫大麻酚(THC)都是毒品。

這樣的監管程度顯然與世衛組織的建議相距甚遠。

聯合國推遲表決,暫不放開大麻二酚管制,是WHO的鍋?

總而言之,世衛組織這次向聯合國麻委會建議的更改、刪除對象有些確實值得商榷。日本、美國、德國、俄羅斯等麻委會成員國認爲需要更多的時間來審查世衛組織的建議,因而推遲表決,也就不足爲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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