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二踢腳”地面炸響崩傷手燃放者和銷售者各擔責50%

  本報訊(華商晨報記者 湯洋)遼寧男子周某在燃放二踢腳時,二踢腳在地面炸響,將周某的手炸傷。

  周某起訴二踢腳銷售者那某和生產廠家賠償後,法院一審判那某擔責70%,賠償周某近7萬元損失,那某不服上訴。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二審結果,那某被認定和周某各擔責50%,那某賠償周某各項經濟損失近5萬元。

  二踢腳在地面炸響

  男子的手被炸傷

  2016年2月初,遼寧男子周某的妻子王某在遼寧某大集購買年貨,王某在那某經營的超市購買了100個二踢腳,二踢腳商標上標註執行標準及規格,落款處生產廠家爲饒陽縣禧仟祥煙花爆竹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0日農曆正月初三上午,周某在燃放二踢腳時,用一隻手遮風,另一隻手用打火機點燃二踢腳,二踢腳點燃後在地面炸響,將周某的手炸傷,現場未留下二踢腳殘骸。

  周某受傷後被救起,送至醫院門診進行包紮,之後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19天,診斷爲:“左手環指末節指骨骨折,雙手外傷,左手食、中指中末節離斷傷,左手拇指環指甲牀裂開,右手食指甲牀裂開”。

  後經鑑定,周某左手部損傷評定爲九級傷殘,安裝假肢費用一次約需4500元,三年更換一次,共需更換四次。

  周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98666.77元。

  2017年,周某與那某因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將那某和爆竹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1萬餘元。

  一審判銷售者擔責70%

  賠償近7萬元

  法院審理此案認爲,周某在燃放二踢腳時將手炸傷,致左手食指、中指缺失。二踢腳爲雙響爆竹,是依靠底部火藥爆炸時對地衝擊力造成的反作用力升空的原理,紙筒內分兩層安放火藥,下層火藥的作用是將爆竹送上天空,上層火藥在升空後凌空爆響。如二踢腳漏氣、受潮會導致其第二響在地面爆炸或者只有一響。通過周某傷情的嚴重程度及二踢腳的結構,可以認定周某燃放的二踢腳第二響在地面就已爆炸或只有一響,進而可以認定周某燃放的二踢腳存在不安全性或危險性,即具有缺陷。該缺陷產品已造成周某人身損害事實的發生,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本案應認定爲產品責任糾紛。

  那某否認向周某銷售過炸傷周某這一規格的二踢腳,爆竹公司也表示該公司並不生產該規格的產品,炸傷周某的二踢腳爲假冒該公司產品。通過周某提供的證人證言及一審法院調取的證人證言,足以認定周某的妻子王某在那某經營的超市購買了100個二踢腳,周某提供的樣品與證人劉某提供的樣品一致,證明炸傷周某的二踢腳是在那某處購買。

  爆竹公司雖然向法院提供了其生產的相關樣品及註冊商標,但未提供相關行政機關對假冒產品的調查資料,而那某作爲銷售者未能提供最初由爆竹公司處進貨的相關憑證及出售給周某的二踢腳的產品合格證,現有證據只能證明爆竹公司生產其提供樣品的產品,尚不能充分證明周某購買的產品是否由爆竹公司所生產,也不能充分證明周某購買的二踢腳是否爲假冒產品。在此情況下,周某有權選擇銷售者要求賠償。法院爲查明案件事實,雖已追加爆竹公司爲被告,但鑑於本案案情,不宜在本案中直接判令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產品缺陷確由生產者造成,那某作爲銷售者,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在確定生產者的情況下向其追償。

  鑑於周某在燃放二踢腳過程中,用打火機點燃、手遮風,燃放方式欠妥,應屬操作不當,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應減輕那某的賠償責任。

  綜合案件事發經過及損害後果,酌定對周某的經濟損失,由那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那某賠償周某因傷經濟損失69066.74元,

  二審認定銷售者擔責50%

  賠償近5萬元

  2018年3月,那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查,那某經營的超市經營範圍不包括煙花爆竹,原審通過其供貨者提供的爆竹質檢報告與本案訴爭產品的規格不相符。周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訴爭爆竹是缺陷產品。周某訴訟案由是銷售者責任糾紛,追加爆竹公司參加訴訟,周某沒有變更訴訟請求,還是選擇要求那某作爲爆竹的銷售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爲,那某作爲經營日常百貨用品超市的業主,超越經營範圍出售須經行政部門審批方允許出售的爆竹,且未提供其出售給周某的爆竹是否屬於生產廠家生產以及是否從生產廠家購進的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及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據。那某雖認爲周某提供證據只能證明從其商店購買不能證明是其出售的爆竹導致周某受傷,但沒有提供炸傷周某的爆竹是周某從他人處購買以及是撿放地上半截爆竹的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原審認定因那某沒有提供爆竹是否從爆竹公司生產廠家購買的合格產品等證據,而判令那某作爲銷售者對周某被爆竹炸傷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同時,周某由於使用打火機且用手遮擋將爆竹排除在自己視線之外,未按照生活常規及爆竹燃放經驗正常燃放,其自身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也應當承擔責任。雙方的責任承擔應當爲同等責任,原審認定那某承擔70%的責任欠妥,予以調整。那某認爲判決周某承擔30%責任過低的上訴理由,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二審結果,判決那某賠償周某因傷經濟損失4933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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