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尷尬 | 無法購買機票回國,桂林一男子竟向法院求助,什麼情況?

“法官,我現在在國外不能購買機票,你能不能幫我處理一下,我要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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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作爲桂林某化工公司法人代表,在出國期間被永福法院列入限制消費名單,無法購買回國機票。面對有“家”不能回,王某主動與案件申請人達成協議,交款989萬元,履行完畢三起案件,最終得以順利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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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合同未給付  判決生效拒履行

2011年4月,申請執行人桂林某建築公司與被執行人桂林某化工公司簽訂《鋼結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簽訂後,桂林某建築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組織建設施工,於2013年12月經桂林某化工公司等單位組織驗收,驗收質量合格並投入了使用。但桂林某化工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餘下工程款項未付,桂林某建築公司催討無果後,向永福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依法判決桂林某化工公司給付桂林某建築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判決生效後,桂林某化工公司沒有履行法定義務。2018年3月,桂林某建築公司向永福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被限消  購票不能求和解

法院受理案件後,執行法官依法向桂林某化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並對桂林某化工公司的銀行賬戶等財產進行凍結,但因其他法院凍結在先,該公司財產未能得以扣劃給桂林某建築公司。

桂林某化工公司在收到法律文書後既沒有履行義務也沒有申報財產,法院遂將桂林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列入限制消費名單。

2018年6月,桂林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國外購買回國機票時,發現自己被限制消費無法買票,於是出現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該法定代表人主動聯繫法院,並與桂林某建築公司達成和解協議,由桂林某化工公司一次性給付標的款項的百分之九十五,桂林某建築公司自願放棄剩餘款項,案件執行完畢。

圓滿解決

因桂林某化工公司還有另外兩起合同糾紛案件在永福法院處於執行階段,爲順利回國,桂林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與另外兩起案件申請人也達成和解協議,並將三起案件標的款共989萬元一次性給付結清,至此三起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新聞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被執行人爲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爲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來源:平安永福 廣西永福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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