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國務院、住建部接連針對棚戶區改造工作發聲的大背景下,棚改“收緊”已從最初的傳言變成了現實。在此政策環境發生微妙但清晰調整的情勢下,各地方在棚戶區改造徵收中也出現了各種新情況新問題,這尤爲值得廣大被徵收人給予特別關注。那麼,所謂 “新情況”究竟是什麼呢?本文,筆者將結合在明律師楊念平在近期的一次所內培訓中講述的案件來爲大家做介紹。徵收方“腦洞大開”創新徵收程序的手段,着實令久經沙場的徵收維權老律師都看傻了眼……

奇葩棚改:房屋徵收決定“分戶”下

   如果筆者問廣大被徵收人,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房屋徵收決定是以何種形式下的,大家一定都能說出個子醜寅卯來:先確定房屋徵收範圍並作出“暫停公告”,之後針對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舉行聽證、適當修改,進而在徵收範圍內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予以公告,同時公開正式的徵收補償方案。這一大致流程,由於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明文規定,通常不會有什麼疑問。

   換句話說,房屋徵收決定按道理是針對徵收範圍內的全體被徵收人作出的,就好比食堂裏的“免費湯”,所有在食堂裏就餐的朋友都有權拿碗去盛。然而楊念平律師團隊在上海市所碰到的一起案件,卻完全顛覆了這樣的“常理”——徵收決定竟然是分戶下的,即直接針對某些特定的被徵收人一戶一戶作出,有些類似於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了!

   原來,涉案項目的操作方法是先由徵收方組織徵收範圍內的全體被徵收人預籤徵收補償協議,進行所謂的“協議徵收”。簽到一定程度之後,徵收方再將拒絕簽約的那些被徵收人統計一下,直接針對他們一戶一戶作出房屋徵收決定,而已經簽約搬遷的被徵收人則不會收到這樣的徵收決定,“協議”就是他們獲取徵收補償的唯一文字憑據了。

   這樣的奇葩操作當然是有其目的的,即人爲縮限房屋徵收決定的適用對象,將可能的“不服”控制到最低的限度,在項目啓動之初就對本爲一個整體的被徵收人進行分化瓦解,促使有心維權的人成爲被分割開來、孤立作戰的少數派。即使僅從心理層面而言,這一別出心裁的步驟設計也必將給剩下來的被徵收人制造巨大的精神壓力。

事實分析:分戶下徵收決定,就你“皮”?

   接下來的問題在於,這麼下房屋徵收決定究竟存在哪些危害呢?筆者認爲,這裏面有兩個問題不容忽視:

   其一,決定前預籤的補償協議究竟是否有法律依據。根據590號令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訂立補償協議。據此,在沒有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依法公告的情況下,所謂“協議徵收”是欠缺法律依據的。在這類協議上簽字並就此同意搬遷的被徵收人的程序性權利實際上被侵犯,只是雙方對此心照不宣而已。無論如何爲這種“計謀”洗地,都無法否認590號令規定的程序步驟遭惡意破壞、瓦解的事實。

   其二,是否會出現“切割式拆除”房屋的現象?在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了以“解危排險”名義實施強拆的案件,而其所解之“危”正是人爲地通過“切蛋糕”式的拆除房屋切割出來的。也就是說,涉案樓房本來並不是什麼危險房屋,更不具備“解危排險”的條件,結果卻被徵收方人爲地一戶一戶實施拆除,將尚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徵收人的房屋切成一條一條、一塊一塊搖搖欲墜的狀態。此時由於樓房的結構已遭根本性破壞,自然一鑑定就是危房,解危排險通知也就粉墨登場了。而本案中所涉及的“協議徵收後分戶下徵收決定”的做法,似乎爲這種行爲埋下了伏筆,至少是使其成爲了徵收方一個可能的選項。若此做法成風,廣大被徵收人的程序性權利將淪爲一紙空談,590號令也面臨着被地方性規定徹底架空的危機。

   在明律師目前已針對這一棚戶區改造中的新情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涉案房屋徵收決定,維護590號令程序的完整性,切實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利有行使的可能性。而就眼下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維權,我們在此提示大家以下兩點:

   其一,要適度調整補償安置的心理預期。“差不多就得了”是一句廣大被徵收人極其不愛聽的話,但有時卻是話糙理不糙一類的“忠言逆耳”。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爲例,早年間有人是一邊協商談判一邊抬高價碼,無非是拿準了徵收方不敢違法強拆。但現如今,想要實現被徵收人最初那1:1.3的補償比例訴求都絕非一件容易實現的事情。這叫做“此一時彼一時”,無論是廣大被徵收人還是徵收維權律師,都要面對這樣的現實。試問,拆你一套房補你一個億,那還是棚戶區改造項目嗎?哪個企業主體敢參與這樣的“民生工程”呢?對於老百姓而言,重要的是別喫虧,先把法律保障我們的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拿到手最重要。

   其二,對於一些“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沒商量的項目,維權要抓得緊湊有力一些。越是房價高企的一線城市,那把聲稱能夠量到底“尺子”往往顯得越堅挺。此時就要求廣大被徵收人根據具體的情勢變化、項目性質進行靈活應對,避免將“堅定的維權意志”癌變爲“一根筋”。遵從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意見,採取緊湊有力的務實維權舉措,在合理的期限內爭取解決補償糾紛,是被徵收人不得不去下的決心。這裏面的“度”,還是要由經驗豐富的律師來幫助大家拿捏把握。

作者丨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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