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土地制度,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村委會或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對集體財產的權利承擔集體財產產生的相應義務;而村民以承包的形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但是作爲農民安身立命的土地在面臨徵收時,該如何處理好使用權與所有權的關係即村民和村委會的關係,關係到每個被徵地農戶的切身利益。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明確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其中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我國徵地補償擬刪除30倍上限

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徵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安置補助費是指爲安置以土地爲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國家給予的補助費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是指,徵收土地時由徵收方支付給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權人就地上物損失的補償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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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依據此規定可知,徵地補償款中土地補償費直接撥付給村委會或村民小組,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而村民作爲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的一員仍享有分配該筆費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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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則明確規定直接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實際所有者所有;而安置補償費原則上由徵收方直接支付給村委會或村民小組,或者支付給專門的安置單位,對於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則直接支付給被安置人員,此外對於安置補助費必須堅持專款專用。

總之,徵地補償款作爲對用以農民安身立命的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剝奪的補償,要以不降低被徵地農民的生活水平爲底線,既要維權其作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又要維護其作爲土地的使用權的合法權利,使其被徵地後的生活得到切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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